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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县实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浏览:12476次'时间:2021年9月14日
县直有关部门,有关收费单位: 为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8﹞38号)和《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等有关规定,现对《清原满族自治县实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调整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所列收费项目共6项(详见附件),其中:省管理2项;授权市政府管理2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2项。 二、《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均不得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依据《辽宁省政府定价目录》调整情况和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管力度,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各收费单位要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所附《目录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我县实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清发改价格﹝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清原满族自治县实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清原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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