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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职业病防治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18〕42号    成文日期:2018-6-24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18〕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职业病防治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4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职业病防治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抚顺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33号)文件精神,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根本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政府领导,落实用人单位防治主体责任,立足县情,突出重点,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和职业健康风险监测体系,强化职业卫生监管,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源头治理。不断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序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效控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事故,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三)综合施策。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四)能力建设。明显提升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显著增强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

  三、工作目标

  (一)三年总体目标。对照《抚顺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目标要求,我县到2020年实现:

  1.不断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至少建成1家“健康企业”,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2.基本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落实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责任。确定县级医院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政府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基本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全覆盖。

  3.不断提高职业病监测能力。利用省职业卫生信息管理一体化平台,初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健全监测网络,要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风险评估,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100%。

  4.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二)年度主要任务指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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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将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开展全县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结合全县经济结构调整,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从根本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管,加强监管机构建设,提升监管水平。(牵头单位:县安监局,各乡镇政府;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国资办、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控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做好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调离职业禁忌人员,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督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牵头单位:县安监局;配合单位:县经济局、县国资办、县总工会)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配备专业人员,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装备建设,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职业病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隐患排查。合理分配执法力量,突出执法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安监局,各乡镇政府;配合单位:县卫计局、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县总工会)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加大设施设备投入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形成政府主导、职能明确、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五)落实职业病保障救助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障救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

  (六)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利用省职业卫生信息管理一体化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互通,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解决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时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开发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以读本、手册、视频短片、漫画等形式,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培训,增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教育和职业健康促进工作,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引导用人单位营造有益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八)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围绕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和前瞻性研究。开展重点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重点攻关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化学因素等定性检测及快速定量检测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负责、领导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地方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共同研究、决策、部署和行动,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之间紧密配合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卫计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部门负责将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鼓励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与推广。经济部门负责强化行业管理,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社会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人社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等权益;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的高风险岗位津贴制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单位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监测与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六、考核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18、2019两年年底前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各单位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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