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产能过剩,彻底取缔“地条钢”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347 号)、《关于通报近期核实“地条钢”举报线索有关情况的函》(辽发改工业〔2017〕163 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通知》(抚政〔2017〕86 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取缔“地条钢”长效机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决定对打击“地条钢”违法生产企 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做进一步调整和充实,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政府及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
二、强化工作职责
(一)乡镇政府职责
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取缔“地条钢”工作负总责。一要严把审批关,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冶 炼项目或变相备案“地条钢”项目;二要建立巡查制度,定期 排查调度,对发现“地条钢”的生产企业,坚决取缔,始终对生产“地条钢”保持高压态势;三要加大对涉钢企业的日常监管,充分发挥乡镇基层组织作用,对辖区内具有中频炉、工频炉的铸造类企业建立台账,定期到涉钢企业核查。
(二)部门职责
1. 县发改局负责督导各乡镇巡查工作。
2. 县经济局负责涉钢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防止企业利用技改等名义违规进行“地条钢”生产行为。
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地条钢”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对已登记企业名称中使用“炼钢、炼铁、轧钢、钢铁生产、钢铁冶炼”等字样的,进行排查,并将名单上报县发改 局确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对市场流通环节进行清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涉钢企业生产环节、产品质量 进行清查,发现制售“地条钢”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对制售“地条钢”企业的排查、监管和处理工作。
5. 县城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等负责对市场使用环节的“地条钢”采购行为及产品进行清查,一旦发现工程建设单位(含农村住宅)、施工单位采购、使用“地条钢”,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追查“地条钢”的生产销售源头。
6. 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国土局负责对涉钢企业环保排放、安全生产、土地审批等环节严查严管,规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
7. 县供电公司按照县经济局提供的涉钢企业名录,每月向涉钢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通报当月用电情况,并根据县政府有 关部门确定的用电大户范围,通报用电大户当月电量及环比变化等信息,各乡镇政府要及时现场核查。
三、完善举报和社会监督机制
各乡镇政府都要设立取缔“地条钢”举报电话,通过网络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或媒体反映的情 况立即核实,及时处置。我县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使用等违法 行为的举报电话为:53022254、53023417。
四、明确定期报告制度
各乡镇政府每月将排查工作、举报核实工作等情况于当月10 日前,分别报送至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出现“地条钢”企业瞒报漏报的情况。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将全县取缔“地条钢”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
五、严肃责任追究
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定人定岗抓好具体工作。严格执行定期排查和月报制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打击不严、工作不力、乱作为、 不作为,甚至故意隐瞒的情形,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 2 月 26 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2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