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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 {2018} 3号    成文日期:2018-1-22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 {2018} 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六届三十六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 1 月 22 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 号)和《抚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抚政办发〔2015〕19 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原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统筹协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研究确定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和补偿政策等。

     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征收办),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征收办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并对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发改、城建、国土、综合执法、财政、公安、监察、审计、环保、文体、房产处、不动产登记、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持、配合、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五条 根据《条例》规定,因下列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建设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需要;

(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六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县政府应当组织发改、国土和城建等部门进行论证,确保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县征收办应当发布调查登记通知和封区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活动,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不得通过新增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房屋租赁和进行房屋装修等行为,提高和增加补偿费用。

      征收范围确定后,县征收办应当书面通知国土、城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和税务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 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八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县征收办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的权属、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等,按照房屋权属 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与登记机关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 准。

      第九条  县政府应当组织城建、国土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 新予以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房屋不予补 偿,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拆除。

       第十条 县征收办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县政府。征收补偿方案一般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征收时限、补偿方式、安 置地点、补偿标准、奖励政策、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 限等事项。

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一条 县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意见结束后 15 日内予以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 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县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 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 300 户以上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文件解读  

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 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以下 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 号)和《抚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抚 政办发〔2015〕19 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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