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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 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18〕2号    成文日期:2018-1-15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18〕2号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政府采购管理

(一)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二)规范供应商入库。参与我县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是加入抚顺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合格供应商,入库信息在网上可查询。

(三)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政府采购计划按照“随时申报、即时备案”的原则,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自行选择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和服务,依法因特殊情况需要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调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再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以及与建设工程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县财政局依法实施监管。

(五)简化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审核程序。取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监管环节审核程序,由采购人根据履约验收情况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六)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必须按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签订合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参考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依托辽宁政府采购网全面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以及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强化落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

三、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建立完备、有效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采购人要健全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工作规程,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及具体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过程。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信息公开、合同履行、资金支付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需求制定过程中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对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有关条款。

采购人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采购项目的功能目标、行业标准、技术规格、质量安全、验收条件等采购要求,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要采购。

(三)加强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约定,对采购的产品、技术、服务等进行实质性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一)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日常监管、组织专项检查、定期抽查等形式,加强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依法加大对市场主体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县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政府采购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二)推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监管,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

(三)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县财政局要加强与县审计局的沟通配合,建立政府采购工作联合监管机制,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县财政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微信、微博、手机移动平台等媒体,大力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加强对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依法采购意识、政策水平和操作执行能力。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印发

   


    

 

 



 
文件解读  

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改革意见解读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按照《辽宁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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