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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0〕46号    成文日期:2020-7-14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0〕46号

各乡人民政府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七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使用范围

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包括各类通知、通报、请示、报告、决定、令、议案、函件、报表等;代表县政府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县政府签定的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责任状及其他确需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使用印章的事项等。

二、印章管理

(一)县政府办公室机要员负责管理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章,负有重要的政治和法律责任,必须政治可靠、品德优良、业务熟练、坚持原则、保守秘密。

(二)印章管理人员出差或请假,必须报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代管,不允许自行委托他人代管;禁止借用、转递和交非指定人员代管。

(三)印章管理人员变更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监督,履行印章管理交接手续。

(四)加强用印档案管理,用印后的文件底稿、附件、用印领导审批表等相关资料由县政府办公室机要室负责人妥善保管,每月整理归档一次,每年度与《用印登记簿》一并作为永久性资料存档,以备查阅。

三、用印流程及审批权限

用印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坚持“先批准、后使用,以职审签、以签用印,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履行用印审批手续。

(一)加强用印审核把关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不接受企业和个人用印申请;部门或单位申请用印,按流程进行审批。需要填写用印审批单(标注发往单位、说明用印事项、具体事由、用印依据等内容;规范性文件用印要附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多部门的业务内容,要附征求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用印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由县政府办对口服务副主任初审把关提出用印意见,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按权限分别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

(二)使用县政府印章原则上经县长审批;在县长外出时、日常业务性(市直部门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常规性(如各类责任状、邀请函、感谢信)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使用县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要经分管副县长审批;但用印内容涉及资金、人事、政策等重大事项,应由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没有正常签批手续,任何人无权强迫印章管理人员用印;特殊情况确实急需使用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的,由用印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向县长、分管副县长请示同意后可先行用印,事后及时补办用印手续。

四、实行用印负责制

(一)用印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用印前,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用印后若出现问题将视情追究用印审批人、用印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的责任。

(三)印章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使用印章,擅自使用印章的,发现一次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调离,并严肃追究责任。

县政府组成部门参照本办法进一步规范本部门的印章使用管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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