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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征地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0〕38号    成文日期:2020-6-30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0〕38号

北三家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征地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档案管理规定》业经县政府七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征地移民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确保清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单位职责,畅通资金渠道和拨款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

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账户设在清原满族自治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资金由县项目办统一管理

项目涉及单位分别设立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专户,实行辽宁清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原公司)拨付到项目办专户,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副县长及县长签字后,县项目办根据用款申请将资金拨付到对应用款单位固定专户的资金拨付制度

二、实行资金申请及结算统一规范制度

(一)资金申请流程

按照清原公司要求,用款单位每月5日前,根据《辽宁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协议》及《辽宁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下月工作进度计划下月用款计划申请表计划目录,报县项目办汇总经综合监理审核通过后报送清原公司,清原公司按审定数额拨付预付款。项目办根据清原公司实际拨付到账预付款,将各用款单位申请资金拨入专户。

征地、移民及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全面完整、清晰明了、编报及时,以便监督考核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二)资金结算流程

征地、移民及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

用款单位每月5日前将进度结算申请表、各种票据及结算目录与下月计划同时报项目办汇总

1.补偿类

1)耕地、林地:提供经乡镇审核确定的村组开具收据的复印件。

2)地上物:提供经乡镇审核确定的分户卡。

2.工程类

1)工程款:工程结束结算资金时,需提供招投标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履行资金拨付签字手续。(第一次结算时提供合同原件1份,彩印复印件2份)。

2)其他费用:提供发票复印件(有协议的提供协议原件1份,彩印复印件2份),项目办汇总报监理公司审核,最终清原公司审定后结算。对于未结算部分资金,清原公司将从下次申请资金中扣除。

三、实行专款专用制度

清原抽水蓄能电站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涉及使用拨转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征地移民及专项资金挪他用。

四、实行定期复核、审计制度

为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定期复核、审计制度。北夏线复建工程、移民征地补偿、移民新区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账目和支出明细及档案资料,并按县项目办要求及时上报。同时定期接受配合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监理部门、县项目办以及业主单位的复核、审计工作。

五、专项资金实行专人专户、单独立账制度

承担北夏线复建、移民征地补偿、移民新区建设的单位和部门要设专人专户、单独立账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资金拨付票据、协议、合同严格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签字传递程序。并负责建立原始档案,向县项目办、移民设代、综合监理、业主单位提供符合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的档案资料。

六、资金档案实行分级整理、归档、管理制定

征地移民及专项资金按照资金申请、拨付、使用流程进行系统归档,分级管理。各用款单位须形成原件档案和复印件2套资金档案,档案须完整、独立,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后,将复印件档案报县项目办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项目办业主单位缓拨、停拨或收回移民资金

(一)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随意开设移民资金账户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的;

(三)在各级审计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检查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滞留移民资金,影响移民工程建设移民生产生活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移民资金预算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及办理工程验收和决算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民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移民资金的;

(三)动用移民资金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四)因对移民资金管理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移民资金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清原抽水蓄能电站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安置、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辽宁省贯彻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档发〔2016〕9号),结合清原移民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二章  移民档案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移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清原满族自治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负责全面、完整的收集、整理、归档移民档案,统一保存管理。北三家镇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实物量调查、移民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及各类专项设施建设等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与管理。

第五条  县档案局、县项目办、县水务局移民管理机构、辽宁清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以及参与移民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县项目办、北三家镇政府等移民档案管理相关单位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移民档案信息管理,使移民档案管理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移民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七条  各部门在签订移民工作任务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章节或条款,明确移民档案的收集范围、管理标准、载体规格、版本套数、移交时限。

第八条  在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实施过程中,应做好反映征地补偿、移民搬迁安置、各专项设施建设等工作重要阶段或成果的照片、影像等音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实物指标调查、原址原貌、搬迁安置、库底清理、补偿领款等重要活动或节点,应归档相应的影像材料。

第九条  移民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制度。“四同步”管理即在部署移民工作任务的同时布置相应的档案工作任务,开展移民工作的同时提出档案工作要求,检查移民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同时检查移民档案归档进度和归档质量,在开展移民工作验收的同时进行移民档案验收,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十条  县项目办及相关移民档案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工作制度,明确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部门和从事移民档案管理的人员,保障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由项目管理费中支出)、库房及其它设施、设备等条件。

有关单位应加强移民档案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尘、防有害生物、温湿度控制等保管、保护工作,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县项目办、北三家镇政府及其他移民档案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县档案局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县项目办、北三家镇政府及其他移民档案管理单位须配合县档案局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做好移民档案工作,参加移民档案的验收工作;收集、整理、保管各相关单位形成的移民档案。

第十四条 县项目办、北三家镇政府及其他移民档案管理单位须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从事移民档案工作的人员,须经档案业务培训,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

第三章  归档与移交

第十五条  县项目办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将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收集、系统整理,并按规定及时向县档案馆归档、移交。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已任何借口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移交。

第十六条  移民档案主要包括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移民工作管理监督、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移民档案整理应遵循维护档案材料原貌,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成套性特点,便于管理和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档案主要指资金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会计凭证及其它会计资料等。资金管理档案由形成单位收集、整理、保管。

第二十条  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且字迹工整、印刷清晰、签章完备、日期等标识完整,制成、装订等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无法获取原件用复制件归档的,应标明原件所在位置。

第二十一条  声像和实物档案归档时应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编制相应目录并单独保管。并按照规定向移民管理机构、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相关单位移交。

第二十二条  县项目办形成和接收的档案,应在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完成后3个月内向县档案馆移交。未整理或整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档案移交。

第二十三条  移民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档案数量(附文件或案卷目录清册)、交接日期,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移民档案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移民档案验收是移民安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档案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移民档案验收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同步检查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移民档案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同步验收移民档案,凡移民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移民安置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组成移民档案验收组。移民档案验收组应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组织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的档案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其组长应为移民安置验收委员会成员。移民档案验收的主要意见和结论应写入移民安置验收报告。

第五章  保管、利用与鉴定销毁

第二十六条  县档案馆要加强对接收移交的移民档案的保管,库房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具备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功能,配备空调机、除湿机、温湿度自动记录仪、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自动防火防盗报警系统、档案用灭火器、防磁柜等设施设备。库房温度保持在14℃-20℃,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档案馆应积极做好接收的移民档案的开发利用和统计工作,编制各种适用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和汇编材料。对移民档案的收进、移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查阅利用移民档案时,须填写查阅登记表,办理查阅手续。档案原件原则上不能借出档案室,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确需延期借阅的,须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九条   档案利用者对所查阅、复制的档案负有安全、保密责任,不得遗失、泄密、污损、严禁涂改、勾画、拆散、抽换档案,严禁转借或将档案擅自带出单位。

第三十条   县档案局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私自销毁移民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移民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县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档案局提请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工作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不按规定进行归档的;

(二)不按规定向县档案局移交档案的;

(三)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处置移民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移民档案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抄录或公布移民档案的;

玩忽职守,造成移民档案损失的。


 
文件解读  

为确保清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单位职责,畅通资金渠道和拨款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账户设在清原满族自治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资金由县项目办统一管理

项目涉及单位分别设立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专户,实行辽宁清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原公司)拨付到项目办专户,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副县长及县长签字后,县项目办根据用款申请将资金拨付到对应用款单位固定专户的资金拨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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