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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0〕39号    成文日期:2020-6-30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0〕39号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经政府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30

 

  此件公开发布)

 

 

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有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6)《清原满族自治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县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县乡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救援效率。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乡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联通公司、清原火车站、县供电公司、县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专家组和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2)根据地质灾害预警情况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启动和发布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部署和组织相关部门并协调驻清部队和武警、消防救援大队,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审定和发布;

5)指导乡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2.3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2)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应急防治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

5)负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准备和整理归档,起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和简报;

6)承担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专家组职责

分析灾害形成原因,判断灾害发展趋势,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防灾和指挥联合行动提供决策咨询,为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局聘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政治素质好、熟悉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2.5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组织县内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县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县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依据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依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争取重大地质灾害项目建设中央、省、市补助投资,参与研究灾后重建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预测预警;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负责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指导;为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应急排危提供技术支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制定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

县教育局:负责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学校师生、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负责灾后正常教育秩序的恢复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水务局: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乡镇政府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方案,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组织、督促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特别是尾矿库的防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的气象信息,为灾害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共同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县联通公司: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区通信保障。

清原火车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铁路,恢复铁路运输。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区域损毁供电设备修复,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县人武部:根据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7应急工作组职责

2.7.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组成。

负责灾害应急工作中综合协调,保证应急工作有序开展。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和通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2.7.2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县人武部,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组成。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工作。

2.7.3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成员由灾害发生地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受伤人员转移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所需的技术支持。

2.7.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成员由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组成

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疏散灾害发生区内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灾害现场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7.5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成员由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组成。

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类型、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由于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7.6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成员根据灾害事件具体情况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

负责组织现场新闻记者,按照权威信息进行报道。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县乡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在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详查、巡查的基础上,对发现滑波、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隐患点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同时组织专业队伍对辖区内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专业监测。县自然资源局和气象局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2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各乡镇政府及主管部门要编制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研究落实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制度和措施,按照“预案进社区、预案进企业、预案进村屯、预案进学校”的要求,加大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在适当范围内组织预案演练活动,以检验和校正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应急反应能力。

3.3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到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装备到位。

3.4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与县气象局加强以地质灾害防治为主要内容的应急平台建设,通过网络、通信和图像接入等系统的整合与集成,实现与市互联互通。建成包括信息速报、分析评估、远程会商、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应急响应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反应及时、有序、高效。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4.2.1速报时限要求

县自然资源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自然资源部门。

县自然资源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同时可越级速报省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2.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4.3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除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由省政府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作好应急防治工作。

4.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就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由省自然资源厅报请自然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I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除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市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3.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迅速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进行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调查评估

I级、II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和调查监测组调查报告基础上,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III级、IV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

5.3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按照“指挥灵便、社会参与、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原则,构建以省内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专业单位作为技术支撑,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各系统、企业救助队伍为基本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2应急资金

县乡政府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应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在省、市、县财政预算中,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纳入自然资源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6.3应急物资

县乡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通信沟通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通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6.5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助灾方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技术开发工作投资力度,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考查、学习培训工作。

6.6宣传与培训

县自然资源、出版单位和媒体,应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监测预防、预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县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6.7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工作方案》(辽委办发200922号)执行。

6.8监督检查

县乡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7.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政府批准。

8.责任与奖惩

县乡政府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9.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清原满族自治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清政办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有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6)《清原满族自治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县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县乡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救援效率。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乡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联通公司、清原火车站、县供电公司、县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专家组和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2)根据地质灾害预警情况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启动和发布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部署和组织相关部门并协调驻清部队和武警、消防救援大队,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审定和发布;

5)指导乡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2.3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2)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应急防治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

5)负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准备和整理归档,起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和简报;

6)承担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专家组职责

分析灾害形成原因,判断灾害发展趋势,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防灾和指挥联合行动提供决策咨询,为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局聘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政治素质好、熟悉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2.5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组织县内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县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县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依据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依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争取重大地质灾害项目建设中央、省、市补助投资,参与研究灾后重建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预测预警;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负责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指导;为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应急排危提供技术支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制定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

县教育局:负责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学校师生、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负责灾后正常教育秩序的恢复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水务局: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乡镇政府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方案,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组织、督促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特别是尾矿库的防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的气象信息,为灾害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共同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县联通公司: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区通信保障。

清原火车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铁路,恢复铁路运输。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区域损毁供电设备修复,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县人武部:根据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7应急工作组职责

2.7.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组成。

负责灾害应急工作中综合协调,保证应急工作有序开展。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和通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2.7.2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县人武部,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组成。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工作。

2.7.3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成员由灾害发生地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受伤人员转移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所需的技术支持。

2.7.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成员由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组成

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疏散灾害发生区内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灾害现场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7.5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成员由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组成。

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类型、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由于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7.6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成员根据灾害事件具体情况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

负责组织现场新闻记者,按照权威信息进行报道。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县乡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在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详查、巡查的基础上,对发现滑波、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隐患点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同时组织专业队伍对辖区内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专业监测。县自然资源局和气象局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2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各乡镇政府及主管部门要编制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研究落实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制度和措施,按照“预案进社区、预案进企业、预案进村屯、预案进学校”的要求,加大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在适当范围内组织预案演练活动,以检验和校正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应急反应能力。

3.3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到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装备到位。

3.4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与县气象局加强以地质灾害防治为主要内容的应急平台建设,通过网络、通信和图像接入等系统的整合与集成,实现与市互联互通。建成包括信息速报、分析评估、远程会商、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应急响应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反应及时、有序、高效。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4.2.1速报时限要求

县自然资源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自然资源部门。

县自然资源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同时可越级速报省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2.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4.3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除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由省政府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作好应急防治工作。

4.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就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由省自然资源厅报请自然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I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除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市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3.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迅速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进行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调查评估

I级、II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和调查监测组调查报告基础上,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III级、IV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

5.3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按照“指挥灵便、社会参与、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原则,构建以省内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专业单位作为技术支撑,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各系统、企业救助队伍为基本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2应急资金

县乡政府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应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在省、市、县财政预算中,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纳入自然资源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6.3应急物资

县乡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通信沟通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通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6.5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助灾方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技术开发工作投资力度,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考查、学习培训工作。

6.6宣传与培训

县自然资源、出版单位和媒体,应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监测预防、预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县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6.7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工作方案》(辽委办发200922号)执行。

6.8监督检查

县乡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7.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政府批准。

8.责任与奖惩

县乡政府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9.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清原满族自治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清政办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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