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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成立清原满族自治县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0〕41号    成文日期:2020-6-30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0〕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县金融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县政府决定成立清原满族自治县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金融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1.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金融发展与稳定工作的部署,制定我县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地方金融改革,优化金融环境,推动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清原经济社会发展。

2.整顿和规范地方金融秩序,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规范、化解、处置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风险,重点做好地方法人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行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3.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以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为重点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打击行动。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深化金融犯罪预防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

5.健全应对金融领域突发事件风险、舆情风险、流动性风险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县金融委适时召开县金融委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事宜。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可设立专项工作组,专门负责处置相关领域金融风险或承担专项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

 任:李富光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主任:于福恩  县政府党组成员

 员: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

县法院副院长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人民银行清原县支行行长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县司法局副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县水务局副局长

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副局长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县市场监督局副局长

县税务局副局长

14个乡镇副乡镇长

(以上副职领导需分管此项工作)

三、工作机构

县金融委办公室下设在县财政局(县金融发展局),承担县金融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金融发展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与市金融委办公室进行业务对接,建立顺畅的信息报送和交流沟通机制;做好上传下达,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研究和协调其他金融重点、难点问题;完成县金融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金融委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县金融委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批准。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30

 

 

 


 
文件解读  

    

主要职责

1.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金融发展与稳定工作的部署,制定我县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地方金融改革,优化金融环境,推动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清原经济社会发展。

2.整顿和规范地方金融秩序,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规范、化解、处置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风险,重点做好地方法人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行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3.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以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为重点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打击行动。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深化金融犯罪预防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

5.健全应对金融领域突发事件风险、舆情风险、流动性风险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县金融委适时召开县金融委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事宜。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可设立专项工作组,专门负责处置相关领域金融风险或承担专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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