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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件号:清政发〔2019〕5 号    成文日期:2019-6-27
文件正文  
清政发〔2019〕5 号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关于放弃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现决定收回你单位位于红透山镇的 14729.53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不

动产权 0001722 。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辽宁省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  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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