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将抚顺市清原县柴河源头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夏家堡镇污水处理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清原满族自治县夏家堡镇人民政府,为确保划拨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1.权属情况。该宗划拨用地总面积0.1209公顷,已经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抚顺市清原县柴河源头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夏家堡镇污水处理站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2024〕52号)批准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该宗地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夏家堡镇袁家庙村。
3.规划设计条件。面积:0.1209公顷;用地性质:公用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抚顺市清原县柴河源头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夏家堡镇污水处理站项目规划》。
二、划拨宗地相关规定
(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抚顺市清原县柴河源头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夏家堡镇污水处理站,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须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六)在批复之日起90日内,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土地条件将划拨宗地交付给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划拨宗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完成整个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