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4月27日 星期六
政府文件
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
文件号:清政发〔2024〕3号    成文日期:2024-2-21
文件正文  
清政发〔2024〕3号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排水防涝建设工程—西郊街南段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为确保划拨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1.权属情况。该宗划拨用地总面积0.1956公顷,已经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原县2023年度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2023〕615号)批准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该宗地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3.规划设计条件。面积:0.1956公顷;用地性质:城镇道路用地。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排水防涝建设工程(西郊街南段道路开通工程)规划。

二、划拨宗地相关规定

(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排水防涝建设工程—西郊街南段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须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六)在批复之日起90日内,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土地条件将划拨宗地交付给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划拨宗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完成整个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文件解读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排水防涝建设工程—西郊街南段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为确保划拨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1.权属情况。该宗划拨用地总面积0.1956公顷,已经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原县2023年度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2023〕615号)批准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该宗地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3.规划设计条件。面积:0.1956公顷;用地性质:城镇道路用地。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排水防涝建设工程(西郊街南段道路开通工程)规划。

二、划拨宗地相关规定

(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排水防涝建设工程—西郊街南段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须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六)在批复之日起90日内,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土地条件将划拨宗地交付给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划拨宗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完成整个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Copyright © 2020 www.qingyu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53034645 E-mail:qyxzwgk2016@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4230005 ICP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