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清原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范围规定》业经县政府七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原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范围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我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厘清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结合《清原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清原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一、相关部门监管范围
(一)县应急管理局
1.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正在履行“三同时”的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对全县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对全县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对全县已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专项的安全生产监管。
5.依法履行全县消防工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二)县发展改革局
6.负责全县长输油气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管。
7.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管。
8.负责全县成品粮油加工、储存、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9.负责所属科研单位及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
10.承担全县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三)工业和信息化局
11.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12.负责外资企业、本局所属企业及商贸未转制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13.负责全县商贸流通(农贸市场、商场、洗浴、超市、住宿、美发美容、洗染、摄影、家政服务等)、物流、配送、仓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14.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15.负责对特殊流通行业(典当、拍卖、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旧货流通、汽车流通、二手车交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的安全生产监管。
16.负责电子商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17.负责全县县属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18.依法行使全县电力管理职责。
(四)县公安局
19.负责全县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及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管。
20.负责全县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公共安全,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
21.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
22.负责全县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监管。
23.负责全县特种行业、公章刻制行业的安全监管。
24.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及行人的安全生产监管。
25.负责全县机动车辆和驾驶员考试过程及场所等的安全生产监管。
(五)县自然资源局
26.负责全县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全县非煤矿山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正在履行“三同时”的除外)、勘查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27.负责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自然资源等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
28.负责本局实施的国土空间整治、地质灾害治理、地质勘查等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
29.负责全县木材加工企业、植树造林绿化、林木种植、采伐运输和其它涉林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管。
30.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火的安全生产监管。
(六)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
31.负责全县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
32.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管。
33.负责全县核材料、民用核设施、放射源、电磁辐射、核设施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及制造、安装、检验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
(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34.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供电线路除外)、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
35.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供电线路除外)、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管。
36.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供电线路除外)、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测绘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
37.负责全县民用燃气、加气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民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管。
38.负责全县污水处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39.负责全县已审批住房中危房的安全生产监管。
40.负责全县排水、城市垃圾清运填埋、玻璃幕墙、供水、集中供热和物业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
41.负责已颁发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42.负责市政界以内城市道路的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
43.负责全县强制拆除建筑物、设施等的安全生产监管。
44.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管。
45.负责全县人防工程的建设开发利用及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管。
46.负责县城乱占乱放的安全生产监管。
47.负责县城临时集贸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管。
48.负责县域内广告设施、违建设施、经营场所牌匾等的安全生产监管。
(八)县交通运输局
49.负责全县公路(不包含市政界以内的城市道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
50.负责全县客运、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等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51.负责全县公路、桥梁、水路及附属设施建设与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管。
52.负责全县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九)县水务局
53.负责全县水利、水利移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
54.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库、水电站大坝、拦河闸、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等)建设、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管。
55.负责县域内地下水开发生产、经营企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
56.负责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土料等矿产资源的安全生产监管。
57.负责县域内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
58.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大中型灌排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县农业农村局
59.负责全县农村沼气和秸秆气化等新型能源设施设备建设及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管。
60.负责全县农产品(种子、肥料、种苗、化肥等)生产、经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管。
61.负责全县农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
62.负责全县涉农涉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63.负责县域内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64.负责全县农业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等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
65.负责全县执业兽医和禽畜屠宰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66.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
67.负责全县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管。
68.负责全县农业机械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的安全生产监管。
69.负责全县农机生产、销售、维修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一)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70.负责全县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歌舞娱乐、电子游艺、书店、文艺演出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71.负责全县大型文体赛事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
72.负责全县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有行业监管的除外)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
73.负责全县各类旅游企业、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度假区等旅游服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二)县卫生健康局
74.负责全县医疗卫健系统(医院、乡镇、村、社区卫生站、诊所、妇幼保健、疗养院、康复中心等)的安全生产监管。
75.负责全县医疗废弃物处理(置)的安全生产监管。
76.负责全县卫健系统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三)县市场监管局
77.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管。
78.负责全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
79.负责全县餐饮业、食堂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80.负责全县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等生产、经营、加工的安全生产监管。
81.负责全县各种医疗器械、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
82.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和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四)县教育局
83.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
84.负责对外开放校园场地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5.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公开募捐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
86.负责全县殡仪馆、救助站、敬老院、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等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六)县民宗局
87.负责全县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建设施工项目及宗教大型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七)县校车办
88.负责全县校车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八)县供销社
89.负责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九)县气象局
90.负责全县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的安全生产监管。
91.负责全县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及施放气球的安全生产监管。
92.负责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93.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防御设施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
94.负责全县生产经营单位雷电防御、防雷装置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95.负责全县军人公墓、革命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及纪念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相关要求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未在本规定中明确的其他监管范围的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三定方案”等规定。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乡镇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结合本乡镇实际,依据本《规定》进一步明确本乡镇各组站(所)的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各乡镇要与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无缝对接。
(四)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的原则,把本行业监管难度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对象)纳入本级直接管理,将其他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对象)与各乡镇实施交接,完成交接后乡镇负责日常监管。
(五)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清原满族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范围的规定》(清政发〔2017〕1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