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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件号:清政发〔2020〕12号    成文日期:2020-11-27
文件正文  
清政发〔2020〕12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你单位《关于退还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清人社发202091号),现决定收回你单位位于草市镇长兴屯村面积壹万柒仟平方米(17000国有土地使用权。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决定。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7日


 
文件解读  


根据你单位《关于退还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清人社发202091号),现决定收回你单位位于草市镇长兴屯村面积壹万柒仟平方米(17000国有土地使用权。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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