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 年 4 月 15 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按照《抚顺市特种设 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抚政办发〔2019〕8 号)要求,全面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从根本上防止 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 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担当,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 依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贯彻落实特种设备 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一步压实特种设 备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专业安全 监管责任。切实解决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系统、治理 不彻底及屡查屡犯的问题,着力构建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全力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确
保 2019 年全年及“两节”“两会”、暑期、汛期、国庆等重点时段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范围、重点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所有使用单位。
(二)整治重点。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重点整治盛装危险化学品的高风险特种设备;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冶金、 化工、油气输送等重点行业和涉氨制冷、气瓶充装等重点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事故高发的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
(三)整治内容。
1.各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行业主管部门 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情况,市场局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情 况。
2.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1)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是否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 职人员;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时演练;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2)设备管理方面:是否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在用特种设备是否已经办理使用登记,并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在用特种设备是否规范设置安全标识;在用特种设备是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是否完整;停用、报废设备是否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及时更新;特种设备的安装、 改造、修理、充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3)人员管理方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操作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现场是否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预案并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 年 3 月 1 日前)。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召开会议专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内容、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并下发工作方案。 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签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附件 3)。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9 年 8 月 31 日前)
1.企业自查自改(2019 年 4 月 30 日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任清单》(附件 1)制定自查计划,全面进行自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排查,对查出问题列出清单,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台账》(附件 2),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整改销号,整改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到期未完成整改、 无法保证安全时,应立即依法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公开隐患台账和整改落实情况,并承诺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隐患台账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附件 3) 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市场局特种设备科存档。
2.部门监督检查(2019 年 8 月 31 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建立联动机制, 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无死角、全覆盖,全力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长效机制。在“两节” “两会”、暑期、汛期、国庆等重点时段,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重点设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
3.依法查处惩戒(2019 年 8 月 31 日前)。对拒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使用单位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严重违法行为,
要挂牌督办,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按照规定查封停用一批存在严重事故隐 患的设备,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
1.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回头看”(2019 年 9
月 30 日前)。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回头看” 检查,重点检查使用单位自查自改是否全覆盖,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全面整治,违法行为是否得到依法严肃查处,工作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2.领导小组督查制度(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对 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落实专项整治情况开展明察暗 访,检验专项整治效果。对专项整治不严不实、虚假整治、表 面整治问题,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巩固深化阶段(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 的成绩与不足,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 和专家学者,分析研判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巩固深化全县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成果,构建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提升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整 体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副县长李富光任组长,市场局局长沙洪生 任副组长,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 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卫健局、应急 局、财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工 作机制,统一领导和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负总责,做好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协作原则,将任务分解到具体单位和部门,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层层压实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督促本行业抓好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专业监管责任,发挥主力军作用,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要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专项整治提供技术支撑。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
(三)强化措施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摒弃麻痹侥幸心理,切实对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排查到位、治理到位、培训到位,切实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贯穿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 依法履职尽责,创新整治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绩效考核, 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要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宣
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常识。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 宣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教训,曝光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行 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特种设备事故防治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客观实际反映专项整治进展情况。2019 年 4 月 19 日前, 要将本部门实施方案、工作机构及联系人名单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 年 10 月 28 日前,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月底前向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工作总结、统计报表(附件 4)等信息。
联系人: 陈岩53035736
姜涛53070320
邮箱:jiangtao3030303@163.com
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任清单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台账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4.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2.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任清单
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细则 | 办理人员 | 办理机构 | 罚则 | 实施依据 |
一、通用项目 |
1 | 采购 | 1. 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2. 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3.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4. 禁止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 安全管理负责人 |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 TSG08-2017 第 2.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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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应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使用登记; 3.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向使用 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5. 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6.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 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7. 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 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8.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9. 办理使用登记所需材料参考 TSG08-2017 第 3.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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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08-2017 |
2 | 使用登记 | 安全管理员 | 县监管 (审批) 部门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第 3.1 条TSG08-2017 第 3.2 条TSG08-2017 第 3.4.1 条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细则 | 办理人员 | 办理机构 | 罚则 | 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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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详见表注解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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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定期检验 | 1. 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 1 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2. 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3. 定期检验完成后应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 (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 4. 检验结论为合格时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5. 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专职及其附属仪器仪表 应进行定期检验(检定、校准)、检修。 | 安全管理员 |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TSG08-2017 第 2.2 条TSG08-2017 第 2.10 条 |
4 | 安全标识 | 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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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08-2017 第 3.11 条 |
5 |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1) 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2) 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 使用 30 台以上(含 30 台)电梯的; (3) 使用 10 台以上(含 10 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 10 台以上(含 10 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4) 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使用特种设备( 不含气瓶)总量 50 台以上(含 50 台)的。 |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TSG08-2017 第 2.2 条TSG08-2017 第 2.3 条TSG08-2017 第 2.4.2.1 条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细则 | 办理人员 | 办理机构 | 罚则 | 实施依据 |
6 | 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 1.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 (1) 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2.5MPa 锅炉的; (2) 使用 5 台以上(含 5 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 使用 10 公里以上(含 10 公里)工业管道的; (5) 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 乐设施的; (6) 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20 台以上(含 20 台)的; 3.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 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 | 安全管理负责人 |
|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TSG08-2017 第 2.4.2 条 |
7 | 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1. 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 特种设备使用时应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 3.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 2.5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由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 安全管理负责人 |
|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 | TSG08-2017 第 2.4.4 条 |
8 | 教育培训 | 1. 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安全管理员 | 县监管 (审批) 部门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TSG08-2017 第 2.2 条TSG08-2017 第 2.4.2 条 |
3.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 训。 | 安全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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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细则 | 办理人员 | 办理机构 | 罚则 | 实施依据 |
9 |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1. 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2. 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3.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 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 技术资料; (5) 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 和有关报告; (9)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4.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 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 安全管理员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TSG08-2017 第 2.5 条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细则 | 办理人员 | 办理机构 | 罚则 | 实施依据 |
10 | 建章立制 | 1. 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 备节能管理制度。 2. 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 责; (2) 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 理制度; (4)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3.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 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 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 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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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08-2017 第 2.6 条 |
11 | 维护保养 | 1. 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2.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3. 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 作业人员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TSG08-2017 第 2.7 条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细则 | 办理人员 | 办理机构 | 罚则 | 实施依据 |
12 | 安全检查 | 1. 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 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3. 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 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行为。 | 安全管理员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TSG08-2017 第 2.2 条 |
13 | 隐患排查及处理 | 1.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 时消除; 2. 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 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单位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3. 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 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 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 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 作业人员 |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 TSG08-2017 第 2.11 条 |
14 | 应急预案 | 1.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单位, 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 次,并且作出记录; 2. 其他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 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 安全管理负责人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TSG08-2017 第 2.12 条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细则 | 办理人员 | 办理机构 | 罚则 | 实施依据 |
15 | 应急处置 | 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抢救; 2. 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 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 4. 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 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 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 |
|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TSG08-2017 第 2.11 条 |
16 | 停用 | 1. 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 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 2. 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 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 安全管理员 | 市、县监 管(审批) 部门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 TSG08-2017 第 3.9 条 |
17 | 报废 | 1.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 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 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2.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 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3.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使用单 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 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 安全管理员 | 市、县监 管(审批) 部门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 TSG08-2017 第 3.9 条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细则 | 办理人员 | 办理机构 | 罚则 | 实施依据 |
18 | 特种设备信息报送 | 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 机关。 | 安全管理员 | 县监管 (审批) 部门 |
| TSG08-2017 第 3.7 条 |
二、专业项目 |
19 | 锅炉 | 1.配备节能管理人员; | 安全管理负责人 |
|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 | TSG08-2017 第 2.4.3 条 |
2.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做 好锅炉水(介)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介) 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 作业人员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TSG08-2017 第 2.8 条 |
3.建立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 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 安全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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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08-2017 第 2.7 条 |
20 |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 1.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 | 主要负责人 |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TSG08-2017 第 2.15 条 第 3.11 条 |
2. 建立并且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 3. 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 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 | 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 |
|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 证。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细则 | 办理人员 | 办理机构 | 罚则 | 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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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 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 5. 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 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 6. 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 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 7. 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 流转进行动态管理; 8. 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 IC 卡随车携带。 | 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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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起重机械 |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 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 安全管理员 |
| 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 《起重机械安 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五条 |
22 | 电梯 | 1.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 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 安全管理员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 条 |
2.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 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 安全管理员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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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细则 | 办理人员 | 办理机构 | 罚则 | 实施依据 |
23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 1. 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 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2. 主要负责人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3. 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4. 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单位签 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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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 十四条 |
5.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 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 安全管理员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TSG08-2017 第 3.11 条 |
6.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按照有关安全技 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 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 且作出记录。 | 作业人员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TSG08-2017 第 2.7.3 条 |
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如下:
1.锅炉:D 级锅炉。2.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性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用气瓶、非重复重装气瓶。
附件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台账
企业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特种设备数量(台/套) |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个) |
| 发现隐患数量(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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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发现隐患(具体到隐患部位、设备、人员及制度文件等) | 隐患类型 | 隐患级别 | 整改方式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间 | 整改 责任人 | 完成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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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注:1.隐患类型:作业人员类、设备设施类和安全管理类;2.整改方式: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3.隐患级别: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指下列任一情形:(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特种设备的;(4) 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4.完成情况:已完成、计划整改、正在进行。
附件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为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单位)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就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本人(单位)运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度,按照规定内容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五、设备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六、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自行检查,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七、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
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八、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人注意的显著位置;
九、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本人(单位)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积极响应社会监督和举报投诉;
十一、以上内容已由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和全体员工确认,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承 诺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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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设备种类使用单位自查监察机构检查 自查单位总数(家) 自查设备总数(台) 自查作业人员总数(人) 发现隐患(个) 其中严重事故隐患(个) 整改隐患(个) 其中严重事故隐患(个) 公开承诺单位总数(家) 检查单位总数(家) 检查设备总数(台) 检查作业人员总数(人) 发现未治理隐患(个) 其中严重事故隐患(个) 下达监察指令书(份) 行政处罚(元) 查封停用(台) 销毁(台)锅 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电 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充装单位 合 计 安全监察机构出动检查人员 人次。注:1.统计自查单位总数、公开承诺单位总数、检查单位总数时,每一类设备对应的单位总数与合计对应的单位总数不存在求和关系,需独立统计。2.压力管道统计单位为米;3.充装单位包括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和车用气瓶充装单位。 |
填报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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