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清委干发〔2021〕41号文件精神,经2021年11月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李薇薇同志任县财政局副局长;
马义斌同志任县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刘冬冬同志任县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潘维林同志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县人防办主任;
孟繁龙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
郑城新同志任县审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刘 林同志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袁伟人同志任县水利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贺明启同志任县水利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泽涛同志任县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于传红同志任县文化旅游和广电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恒宇同志任县交通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潘维林同志县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刘 林同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县人防办主任职务;
王 锋同志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高 云同志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李薇薇同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孙永生同志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