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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发〔2024〕14号    成文日期:2024-7-2
文件正文  
清政发〔202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相关直属单位: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2

 

 

 

 

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先行推进工作方案》(清政发〔2023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的入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等原则。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第五条  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承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储中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土地出让公告准予发布前,入市主体应当委托土储中心承办土地出让实施活动,双方签订交易授权委托书。

  土储中心负责发布入市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组织交易活动等事项。

 

第二章  入市准备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入市动议。入市主体执行“四议一审两公开”机制,对拟入市宗地表决同意入市。

(二)勘测定界。入市主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对拟入市宗地进行勘测定界,出具宗地勘界报告及勘测定界红线图。

(三)取得规划条件。入市主体应取得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拟入市宗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土地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四)价格评估。入市主体可以委托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地价评估,也可参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法定公示地价确定拟入市宗地地价。经县政府土地价格委员会集体决策后,综合确定拟入市宗地底价、起始价和竞买保证金。

  入市主体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交易方式、入市价格等内容。

入市方案应当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形成入市决议,作为后续入市、拟订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依据。

 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同意入市的土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并持勘测定界成果、土地所有权证明、入市方案、入市决议等材料在发布公告前10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认为该入市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入市主体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条 入市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委托土储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章  入市交易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交易,具体操作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转让、互换、赠与、出资、抵押等,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  入市主体应当持入市交易申请书、入市决议、土地所有权证明、入市方案、县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等材料,通过网络或现场方式向土储中心提交入市交易申请。入市交易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  土储中心在当地报纸、网站等媒介公开发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等交易信息,并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实施交易。

第十  土储中心应当在受理入市交易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第十  竞买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文件向土储中心提出竞买申请,并按照规定向指定账户交纳竞买保证金。采用出让方式交易的,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公告起始价的20%。竞买保证金支付方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有关规定执行。土储中心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对收到的竞买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  土储中心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实施交易,确定竞得人后,土储中心应当与入市主体、竞得人签订《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

第十  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土储中心应将入市交易结果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入市主体同步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和其他指定的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受让(承租)人、成交时间、地点及交易方式、成交金额等。

第十  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竞得后自动转作受让宗地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土地出让金转入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除竞买保证金外的土地出让金由竞得人直接缴纳至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未竞得土地的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土储中心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成交价款后,由自然资源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开具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调节金缴至非税收入户,并出具缴款票据。

第二十条  土储中心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受让人(承租人)收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服务费。

 

第四章  入市后手续办理

 

第二十  公示期满后,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入市主体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并与县人民政府、入市主体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监管协议》。

第二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人及转让方应按照国家及我县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二十  受让人(承租人)应当在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  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价款,入市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土地。

第二十  受让人(承租人)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五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  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或擅自侵占、挪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应当终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入市交易资格的;

(二)竞买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三)竞买人在交易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二十九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束。施行期间,国家和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解读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先行推进工作方案》(清政发〔2023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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