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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六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发〔2024〕10号    成文日期:2024-5-9
文件正文  
清政发〔2024〕10号

县自然资源局: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六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六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将湾滑线(兴隆线)建设改造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为确保划拨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1.权属情况。该宗划拨用地总面积6.9840公顷,已经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湾滑线(兴隆线)建设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2023〕851号)批准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该宗地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砍椽沟村。

3.规划设计条件面积:6.9840公顷;用地性质:公路用地。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清原县湾滑线(兴隆线)建设改造工程地块—土地使用规划图。

二、划拨宗地相关规定

(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湾滑线(兴隆线)建设改造工程,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须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六)在批复之日起90日内,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土地条件将划拨宗地交付给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划拨宗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完成整个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文件解读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六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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