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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课后服务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3〕11号    成文日期:2023-9-19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3〕11号

按照《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9〕7号)和《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教函〔2020〕420号)要求,结合《关于开展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清政办发〔2018〕72号)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依规收费

各中小学校要在认真落实上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服务具体内容、项目和时间,合理确定本校收费标准,满足高质量开展课后服务的需要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原则上不超过原来的收费额度,不增加学生家长负担。严禁任何学校和个人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或超出标准收费。经过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免费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中途提出不再参加,要求退费的,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可退回剩余费用。

二、规范支出

学校和家长委员会要合理确定支出标准,据实结算,按实列支,主要用于校内教师及外聘人员补助、保障学校课后服务产生的水费、电费、消耗品购置、场地使用及学生意外商业保险等开支,不再执行《关于开展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清政办发〔2018〕72号)中教师每节课补助25元,可视本校实际情况上浮10%的规定。课后服务费不得截留或提取管理费;不得随意侵占、挪用;不得列支其他无关费用。各校要建立费用支出台帐,并定期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县教育局要对各校开展课后服务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对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督查。

三、强化管理

各校要严格按照省、市、县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确保课后服务质量,真正达到为学生和家长服务的目的,有效发挥和延伸学校的教育服务功能。如上级有新要求,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此文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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