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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县在全省率先建立林地、林木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庭
来源:厅林改处浏览:9781次'时间:2012年5月15日
为深化集体林权配套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林农利益,促进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经清原县林业局申请,清原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清原县林地、林木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庭(清政办发[2011]31号)。仲裁庭设在清原县林业局,设定仲裁员3人,隶属于清原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地、林木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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