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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预防和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2312次'时间:2014年8月5日

清政办发〔2014〕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预防和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预防和处置大规模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地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县境内的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工作,维护我县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灵通信息、准备充分、先发制敌、稳妥处置”的方针,组织和协调全各反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各种恐怖分子的破坏活动,力争将各种恐怖袭击活动消除在预谋阶段,处置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局部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及财产损失,切实维护我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1.3 基本原则

1.3.1 强化预警、争取主动原则。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超前掌握预警性信息,及时报告和沟通情况,把握工作主动权。

1.3.2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乡两级指挥系统要积极发挥作用,按照《清原县预防和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汇总现场情况,加强分析研判,果断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1.3.3 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原则。在县反恐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下,各参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积极妥善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1.3.4 生命第一、减少损失原则。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3.5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原则。一旦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要快速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整合各种力量和装备,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手段,尽快查清事实,平息事件,消除影响,从重从快打击恐怖分子,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1.3.6 依法处理、因情施策原则。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特别是在处理涉外、民族、宗教事务时,要信守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尊重宗教信仰,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1.4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境内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其它危险分子在我县境内实施或预谋实施的恐怖袭击事件;对我县城市安全、社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的恐怖暴力案件;需要由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挥处置的重大恐怖袭击事件。主要包括:

1.4.1 爆炸类恐怖袭击事件

1.4.1.1对党政军首脑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进行爆炸恐怖袭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或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

1.4.1.2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目标和基础设施,标志性建筑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其设施,重要军事设施进行爆炸袭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或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

1.4.1.3对商贸中心、大型会议场所、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场馆、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广场、车站等公众聚集地实施爆炸袭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1.4.1.4对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如火车、客车等实施爆炸袭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1.4.1.5对外资企业、港澳台在清企业及其人员寓所等涉外场所进行爆炸袭击,造成重大国际影响的;

1.4.1.6对在我县境内的国内外政要及重要知名人士实施爆炸袭击,造成重大国际影响的;

1.4.1.7对大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质生产基地、运输工具、储存设施进行爆炸袭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

1.4.1.8实施连环、持续爆炸袭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1.4.1.9通过邮政、速寄、运输等物流渠道,寄送邮件(包)炸弹,有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1.4.1.10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爆炸恐怖袭击事件。

1.4.2 劫持类恐怖袭击事件

1.4.2.1 劫持火车、客车等大型公共客运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

1.4.2.2劫持重要警卫对象和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大规模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1.4.2.3劫持外资企业及港澳台在清企业知名人士,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1.4.3 生物化学类恐怖袭击事件

1.4.3.1 在商贸中心、大型会议场所、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场所、学校、医院、宾馆、饭店、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施放生物战剂或化学毒剂的;

1.4.3.2在党政军机关、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目标、重要部位施放生物战剂或化学毒剂的;

1.4.3.3 在外资企业及港澳台在清企业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的涉外场所,大量施放生物战剂或化学毒剂的;

1.4.3.4 在河、湖等生态敏感区、水库区及其它地表水源地等,大量排放、倾倒、灌注生物战剂或化学毒剂的;

1.4.3.5 在城市饮用水源,通风和中央空调系统、食品源等民生设施中,大量施放生物战剂或化学毒剂的;

1.4.3.6 在空中大规模播洒生物战剂或化学毒剂的;

1.4.3.7 大规模非法邮寄、贩运生物战剂或化学毒剂的;

1.4.3.8 大规模攻击或破坏生产、贮存、运输生物、化学毒物的设施和交通工具的;

1.4.3.9 利用生物战剂和化学毒剂大规模袭击动物、植物的。

1.4.4 核和辐射类恐怖袭击事件

1.4.4.1 在商贸中心、大型会议场所、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场所、学校、医院、宾馆、饭店、车站等公众密集场所及交通工具上,投放、布洒或爆炸分散放射性物质的;

1.4.4.2在党政军机关、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目标、要害部位,投放、布洒或爆炸分散放射性物质的;

1.4.4.3在外资及港澳台在清企业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等涉外场所,投放、布洒或爆炸分散放射性物质的;

1.4.4.4 针对任何目标引爆核爆炸装置的;

1.4.4.5在河、湖等生态敏感区、水库区及其它地表水源地,投放放射性物质的;

1.4.4.6 在城市饮用水源、通风和中央空调系统、食品源等民生设施中投放放射性物质的;

1.4.4.7 攻击、破坏我县境内的核设施及核材料、核废料储存设施的;

1.4.4.8 袭击我县境内的核材料、核废料运输工具,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的;

1.4.5 其它带有恐怖性质的事件

1.4.5.1 利用信息技术大规模攻击政府机关或者民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而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恐怖事件;

1.4.5.2 利用各种非法手段破坏城市电力、通讯、交通、燃气等设施而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恐怖事件。

2 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一旦判定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已经发生或难以避免,启动本预案,为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场情况,提高处置效率,成立两级指挥部,即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设立总指挥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两级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指挥各部门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2.1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设在反恐怖应急指挥中心(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任总指挥,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名副总指挥;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总指挥部成员。调集清原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专家咨询组成员进入总指挥部,为指挥决策提供专家咨询。

总指挥部负责对整个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与调动专业处置力量及相关资源;决定处置工作中的重大措施;确定对外口径,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如需对局部地区实施紧急状态、调动军队或者武警部队,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

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总指挥部的具体业务工作:掌握与事件相关的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提出对策建议;传达总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协调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各专门工作组、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和相关单位的工作;按照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示,负责向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

2.2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地点的选择应本着“交通便利、有利指挥、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据事件的不同性质、造成的后果及处置的难易程度确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采取三种形式:一是流动现场指挥部,由县公安局提供专用现场指挥车,主要适用处置时间短、机动性较大的现场;二是固定现场指挥部,由属地派出所确定,主要适用于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处置工作的现场;三是如果多处同时发生恐怖事件或恐怖分子分散多处可能继续实施恐怖活动,由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形势和实际需要,决定设立多个现场指挥部。

根据发生恐怖事件的种类及规模,由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名现场总指挥,其它各参与处置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处置副指挥,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处置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应授予临机决断权和先期处置权。

现场指挥部听从总指挥部安排,具体落实总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提出重大决策和建议。

3 部门分工

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时主要部门分工如下:

县反恐办:负责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拟定决策建议,传达总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协调指挥部各工作组和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

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处置恐怖活动应急事件力量和资源开展处置恐怖事件的相关工作;负责召集专家组成员。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对恐怖袭击现场的封控、勘查、侦查和搜排爆工作;缉捕恐怖分子;查清恐怖组织;负责做好现场治安、消防、交通管制、救援、危害评估等工作。

县国家安全办:负责搜集相关情报信息,为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提供情报支持;参与现场勘查及检验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恐怖活动。

县城建局(包括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热力公司):负责协调组织人员对煤气、自来水等设施管网进行应急处置,保护市政设施。同时负责大型抢险设备的调度。自来水公司要迅速调集人员抢修供水设施及供水管线,确保处置各类事件和全县生活用水;煤气公司承担我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中燃气设施、燃气储罐、燃气管网等的抢险、抢修、救援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设备的抢修和维护,组织供电抢修车,随时做好供切现场电源准备,保证周围地区供电畅通等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建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开展现场的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确定专门医院组织抢救工作;对中毒者进行隔离和救治,在警戒区设立临时救助站,划定隔离区域,对密切接触者进行洗消、转移和收治等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调用各种运输车辆,高效、妥善地为各参战处置人员、物资运输、受伤群众疏散等提供交通保障。

县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网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各电信运营企业自身做好安全防范,并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为案件侦查予以支持与配合。同时,为公安、军队、武警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置时征用民用通信设施提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现通讯管制。

县人武部:根据总指挥部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有关单位对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情报、兵力、技术、装备支援。

武警清原中队:配合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封控、缉捕和现场救援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应急分队、调集环境检测车和有关采样设备,对现场空气、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发现受污染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置;与防化专业人员配合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测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出动移动气象站,对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情况进行检测,随时提供风向、风力情况,确定风口和下风口,实施实地检测,为决策提供气象依据。

县人防办:组织做好防空和民防相关工作;组织防化专业队伍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洗消情况进行侦测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现场受害公众生活救助,保障受害公众基本生活,并针对受损范围、受灾情况、人员伤亡以及其他损失情况,迅速向反恐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

县科技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和应对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科技研究工作。

县经济局、县安监局、县国资办:负责保障全县安全生产、监控重大危险源等工作。

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先期介入查处案件,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涉及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对外报道意见;组织、协调对外报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外国(境外)记者的管理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涉及少数民族、宗教的相关处置工作。

县外经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涉外工作;协调处理外国(境外)记者采访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外国(境外)记者管理。

县邮政局、县动监局:负责对邮寄品、进出入境牲畜的检验和检查等工作,防止生化毒剂通过邮寄等方式传播。

县信访局:负责对到县、进市、进省、进京上访人员中个别在上访过程中情绪激动,透露出对社会的强烈不满或扬言欲制造极端情况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搜集。

县教育局:负责在学校系统内对涉恐或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人员、地点、物品、组织的基础数据信息以及各类对清原以及其他城市实施破坏的涉恐或具有暴力恐怖性的行动性情报信息的搜集排查。

县财政局:负责有关反恐怖所需的资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之后的应急保障预算,对我县反恐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经费给予积极支持。

县城建局(市政处):负责对市政等公用设施的抢修和维护。

4 专业力量组成

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通常应调集和使用以下专业力量:

4.1 专家咨询组。县应急办牵头,由反恐、搜排爆、谈判、刑侦、法医、抢险救援、工程建筑、心理学、环境检测、石油化工、冶金、放射性、卫生防护、危害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担负为指挥决策和现场处置提供专业咨询的任务。

4.2 情报信息研判组。由反恐怖情报信息中心负责,担负情报的搜集、分析研判等任务。

4.3 现场控制组。县公安局牵头,由公安、国家安全、人武部、武警等部门组成。担负事发现场封锁、局部地区控制、现场勘查、侦查破案、交通管制及缉捕恐怖分子等任务。

4.4 搜爆排爆组。县公安局牵头,由公安、人武部和武警等部门组成。担负对事发现场勘测、搜查、排除未爆炸装置任务。

4.5 生物战剂和化学毒剂处置组。人武部牵头,由人防、消防、卫生、动监和环保等部门组成,担负对事发现场隔离、检验、鉴定、检测、防疫等处置任务。

4.6 医疗救护组。县卫生局牵头,由卫生系统专业力量组成。担负事发现场医疗救护和心理辅导任务。

4.7 工程抢险组。城建局牵头,由城建、消防、武装部、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煤气公司、热力公司等部门组成。担负事发现场建筑物坍塌人员救援、水电气泄漏的应急处置和火灾扑救等任务,现场处置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4.8 特种侦察作战组。县公安局牵头,由公安特警和武警特种侦察作战力量组成。担负特种侦察、抓捕罪犯、营救人质、封控围剿等现场处置任务。

4.9 应急通信保障组。县公安局牵头,由公安、人武部、武警的通信部门以及广电局的有关人员组成。担负整个应急通信保障的任务。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处置任务的主责单位。

5 处置程序和措施

5.1 处置行动

5.1.1 预案启动

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后的预案启动,一般包括核准事件性质、启动指挥体系、确定处置方案、完成处置部署等程序。

若判明恐怖分子即将实施大规模恐怖袭击行动。(1)县反恐怖应急指挥中心(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报告县反恐办领导。根据领导指示通知各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2)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公安局以及市、县反恐领导小组领导报告。(3)县反恐办接到报告后,立即与县反恐怖应急指挥中心(公安局指挥中心)共同组建反恐应急指挥部,做好成员联络、作战参谋和根据领导指示做好指挥处置工作。(4)反恐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组织相关警种、其他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应尽一切可能阻止或延迟恐怖分子实施大规模恐怖袭击行动。(5)对恐怖袭击威胁地点及周围区域实行交通、通讯和人员管制、视情调集专业力量进行处置。(6)组织恐怖袭击威胁地点及周围一定区域内的公众进行疏散。(7)视情及时切断水、电、气、热等供应,防止或减少次生灾害发生,减弱恐怖袭击后果。(8)通知各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做好一旦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后的处置准备。

一旦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按如下程序运转:

5.1.1.1 先期处置并及时核准事件性质

一旦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其中,事发地公安机关应迅速上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及时会同县反恐情报信息中心核实事件情况,上报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并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反恐办。

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接到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应责成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听取事件情况汇报和专家咨询组意见,准确把握事态,确定事件性质。

5.1.1.2 启动指挥体系

确定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后,应立即启动两级指挥体系,迅速开展工作。

5.1.1.3 确定重大决策

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状况提出重大决策意见,提交总指挥部。总指挥部作出决策后,下达行动指令。各相关部门、武装部、武警按照总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应先行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对事发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5.1.1.4 完成处置部署

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总指挥部指令,协调各相关部门、武装部、武警调集专业力量和物质设备,迅速完成专业力量部署和处置行动准备。各专业力量到达事发地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5.1.2 处置实施

5.1.2.1 现场封控、疏散和区域管制

公安、武警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下,迅速对事发现场及周围一定区域实施封锁,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封锁区域。

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一旦发生,现场指挥部应调集公安、武警、民政、交通等力量,迅速组织事发现场及周围一定区域内的公众进行疏散,并立即组织卫生系统和其他医疗救护力量对伤员进行救护。

各级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法律规定,实施局部地区的交通、通讯和人员管制。必要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程序,对局部地区实施紧急状态。

5.1.2.2现场处置和安全评估

对于不同类型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处置,应区别不同情况责成有关部门负责。

5.1.2.2.1 爆炸恐怖袭击事件现场处置

对袭击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或大规模袭击平民爆炸恐怖事件的处置工作,主要由搜爆排爆力量组成,根据各自分工,对事发现场进行全面、彻底搜查,及时发现、排除未爆装置,对附近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离、转移、防护等措施。

5.1.2.2.2劫持类恐怖袭击事件现场处置

对劫持火车、客车以及人质等恐怖事件的处置工作,主要由特种侦察作战力量组成,根据各自分工,迅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教育和攻心等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向被劫持人施暴,促使其自首投降。

5.1.2.2.3 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现场处置

对生物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工作,主要由生物战剂和化学毒剂处置力量组成,担负对事发现场隔离、检验、鉴定、检测、防疫等处置任务

5.1.2.2.4 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现场处置

对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工作,主要由公安、人防、环保、卫生、动监、气象、武警、消防、科技和武装部等部门负责。根据各自分工,对事发现场进行全面、彻底搜查,及时发现、排除核和辐射源,对附近区域采取隔离、转移、防护等措施。

5.1.2.2.5其他带有恐怖性质的事件现场处置

对攻击国家和民用信息系统(包括金融网络系统)恐怖事件的处置工作,主要由广电、公安、国家安全、武警等部门负责。根据各自分工,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在各种事件的专业力量完成处置任务后,及时进行综合安全评估。

5.1.2.3 抢险救援

县公安、城建、卫计、人武部、武警部队等救援和抢险力量进入现场,要依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建筑物坍塌和水电气泄漏,清除障碍,开辟救援通道,搜救幸存者,抢救重要物品,扑灭火灾等。

5.1.2.4 调查取证

县公安局、国家安全办等部门要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加强交通、通信检查和重点人员的侦控,严格出入境管理与控制,及时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依法严惩制造恐怖袭击事件的恐怖分子。

5.1.2.5 应对连环恐怖袭击事件

凡发生或有可靠情报显示将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时,均应根据情况在全县范围提高重要目标的戒备等级,要加强对重要人员、重要场所、重要交通工具和其他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加强社会治安检查、巡逻,加强对各类集会、游行、庆典等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对于连环恐怖袭击,县指挥部应迅速综合情报信息,分析判定恐怖分子的行动意图,袭击手段及相互联系,明确防范重点和针对性的处置措施。

在同一地区发生连环袭击,现场指挥部应迅速调整现场处置力量,视情扩大现场封控区域,实施全范围的交通,通讯管制或戒严,有序组织各事发现场公众的疏散和安置。

在不同地区发生的连环袭击,总指挥部必要时可采取集中指挥的方式,加强各事发地处置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视情节予以紧急支援。

5.1.2.6 处置次生灾害

县指挥部应对恐怖袭击所引起的次生灾害实施有效控制。重要水利工程、易燃易爆设施因恐怖袭击破坏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置;对恐怖袭击引发核泄漏、严重生物、化学、油气污染的,或导致大范围交通阻塞、电力瘫痪的,或造成全县各类信息中枢严重破坏的,应参照清原县相应预案进行处置。

5.1.2.7 维护社会稳定

县公安局、武警部队应加强社会控制,收集社会反映,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借机哄抢、盗窃、制造恐怖气氛、煽动骚乱等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其他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事发地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5.1.2.8 危害评估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建立危害评估机制,对损失情况进行量化统计和研判,为信息发布、国际合作、涉外事项的处理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分析报告。

5.1.2.9 信息发布

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县委宣传部应会同县外经局本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有利于打击恐怖活动,有利于维护我县国际形象的原则,按照总指挥部审定的宣传报道意见,尽快安排媒体对内对外进行报道,加强对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其他渠道信息传播的管理,及时、准确引导国内外舆论,说明事实真相,尽快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5.1.2.10 国际合作和涉外事项处理

当涉外企业、港澳台驻县企业及其人员寓所、在我县活动的外国政要及重要知名人士受到恐怖袭击时,外事部门应迅速与省有关外事部门联系,通过有关部门与取得联系,并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采取相应措施。

5.1.3 行动终止

总指挥部经综合评估,并确认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作出终止处置行动的决策。各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整或撤出专业力量,研究提出善后工作的意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秩序重建工作,恢复民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及社会活动。

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对预案及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做出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

5.2 处置保障

5.2.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公安、国家安全、人武部和武警除保证本系统内信息与通信畅通外,所属各反恐怖指挥机构和专业力量之间还应建立互通、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县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2.2 交通保障

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制定处置期间的交通保障方案,在处置行动中积极采取措施,保证事件处置需要的人员、物质、器材的快速输送。武装部、武警应按照总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应的支援工作。

5.2.3 物资器材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利用平时储备的应急物资,如工程抢险救援器材、医疗器械和药品、消防器材、简易生活设施、个人防护器具等,为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公众安置提供应急保障。总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全县范围调用足够数量的物资予以支援,并视情协调市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物资支援。用于防治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物资器材储备,应列入相应防灾物资器材储备计划中一并考虑安排。

5.2.4 基础设施和生活保障

水、电、气、燃油等供应部门应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及时排除水、电、气故障,防止泄漏。事发地政府应为处置力量和疏散民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6 日常准备和防范

各成员单位应本着“平战结合、常抓不懈、突出重点、提高能力”的原则,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袭击专业力量的建设。

6.1专门力量建设

6.1.1专家咨询力量建设

县经济局、科技局、公安局、人武部、广电局、卫计局、环保局、气象局、动监局、国家安全办、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反恐怖指挥人员、情报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才的培养,选拔一批熟悉业务、掌握特殊技能的同志,组建相对固定的专家型的实战指挥队伍、情报分析队伍。建立专门人才库,成立专家咨询组,平时定期召开专家分析会,研究问题,制定对策,战时为指挥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提供决策咨询。

6.1.2 情报支援力量建设

县公安局、安全办、人武部、武警、外经局、民宗局、信访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反恐情报信息中心,其他成员单位设立一名情报信息联络员,建立联席会议和情报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提高涉恐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和处理能力,为有效防范和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提供强有力的情报支持。

6.1.3 封控侦查力量建设

公安、国家安全、人武部、武警等部门要对各种恐怖袭击事件类型有针对性的适时开展实战演练,不断完善各种处置预案,通过演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1.4搜爆排爆力量建设

公安、武警应加强搜爆排爆专业力量、爆炸现场勘查与侦查专门力量的建设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侦破爆炸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6.1.5 生物战剂和化学毒剂处置力量建设

县公安、人防、卫计、环保、动监、武警、消防和人武部等部门要加强防核、防生化专业力量的建设和培训,保证一旦发生核和辐射、生物、化学等恐怖袭击事件,能够迅速开展现场抢救、排险、监测、洗消、防疫、检验、鉴定等工作。

6.1.6医疗救护力量建设

县卫计局要建立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等专业队伍,加强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培训,不断完善各种处置预案,适时开展救护演练,为做好处置突发性恐怖袭击事件做好充足的准备。

6.1.7工程抢险力量建设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程抢险和救援应急力量,配备必要的抢险救援装备,加强抢险救援专业培训。

6.1.8 特种侦察作战力量建设

公安、武警要加强反恐怖特种力量建设,保证在处置劫持人质、武装袭击等恐怖事件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6.1.9 应急通信保障力量建设

县公安局、人武部、武警中队的通信部门以及广电局等部门,在加强对通信网络的维护工作的同时,建立专门队伍,强化应急处置训练,提高处置能力。

6.2 演练演习

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以公安、人武部、武警训练基地为依托,经常开展反恐怖行动、搜爆排爆、防生化处置、工程支援、抢险救援等课题的合训、联合演练与演习,提高实战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3 装备建设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处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区域,装备必要的防护、洗消和抢险救援器材,配齐必要的检验、鉴定和检测设备,配齐必要的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和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县卫计局要指定部分医院,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人员的准备。县民政局要储备必要的基本生化救援物资,县城建局要加强工程抢险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

6.4 技术研发

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和掌握国际反恐怖技术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加强对反恐怖相关技术,特别是防爆、查爆、排爆、防护、救治、勘查、侦查、检验、鉴定、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等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在县反恐办的协调下,县科技局要牵头组织制定防范和处置爆炸、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的中长期科技研究规划,确定研究课题,组织研究开发,不断提高我县反恐怖技术水平,为反恐怖斗争服务。

6.5 经费保障

县、乡两级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特殊需要,设立专项经费,适当加大投入,积极支持反恐怖袭击力量建设、装备建设和技术研发工作。

6.6 日常防范

与处置工作直接相关的各部门、各单位,应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预防为主、密切协作”的原则,认真做好重点部位和目标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工作。

6.6.1 建立对重点人员和危险群体有效管控的长效工作机制

对排查出的涉疆、涉藏等重点人员,除公安机关建立对其中包控责任制外,各乡镇政府及村(社区)干部也要将此类人员列为监控对象,建立包保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各级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和策略手段,通过打击震慑、教育转化和舆论引导实现对涉恐主体的有效管控。

6.6.2 建立对重点部位、目标以及重点人员活动场所的反恐防控的长效工作机制

对确定的重点部位和目标,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党委、政府与重点部位和目标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反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督促责任单位加强防范,完善技防、物防、人防等措施,要逐项地落实到具体单位、重点部位和具体人,确保责任到位、组织措施到位、协调指导到位,切实做到不消除安全隐患决不放过、不解决问题决不放过,做到任务、责任、人员、时限四落实。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加强对放射性物质、高致病性病原体及毒素、剧毒化学物品、民用爆炸物品、民用枪支弹药的生产、制造、销售、运输、使用、储存、废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建立和完善管理规章制度,严防发生被盗、被抢和流失事件。同时,公安、通信、邮政、武警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物品、邮件的检查,防止境内外恐怖分子非法携带、运送危险物品出入境。

6.6.3 建立反恐怖应对处置长效工作机制

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符合实际的反恐怖应急指挥中心,特别是教育、卫生、交通、水利、电力、气象、通信、环保、铁路、信访等部门要建起与县应急指挥中心相互联动的快速反应体系。各应急反应体系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指挥机构间的应急指挥关系和指挥方式,明确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程序,切实达到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要求,形成完整的反恐怖指挥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救援机制。一是组建固定的处置力量。各单位要按照预案中规定的出动处置力量的要求,组建固定的处置力量,按照居住地、单位划分成立战斗小组,保持通讯畅通,确保接到出警指令后,能够迅速到达现场。二是建立三级预警机制。一级预警(红色预警):当反恐怖应急指挥中心下达红色预警指令后,各参与处置的单位要全部处于备勤状态,在指定地点待命,无线通信系统全天候开通,应急指挥中心每隔8小时点名一次,在没有指挥中心指令下,不得擅自撤离指定地点。当在清原镇内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时,按照指挥中心指令备勤人员要保证5分钟内到达现场。当在各乡、镇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时,要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二级预警(橙色预警):当应急指挥中心下达橙色预警指令后,各参与处置的单位要保持一定人员处于备勤状态,在制定地点待命,无线通信系统全天候开通,应急指挥中心每隔8小时点名一次,在没有指挥中心指令下,不得擅自撤离指定地点。其他参与处置人员带队领导要保持通信联系做到随叫随到,接到指令后要组织警力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三级预警(黄色预警):当应急指挥中心下达黄色预警指令后,各参与处置单位的带队领导要开通无线通信信道,参与处置的人员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接到指令后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

6.6.4 建立涉恐案件依法打击处理长效工作机制

县国家安全办、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各部门要搞好衔接,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及时、果断、有效地打击境内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在清实施或可能实施的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确保我县治安大局的稳定。

   县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经批准,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运输放射性物质、高致病性病原体及毒素、剧毒化学物品、民用爆炸物品、民用枪支弹药等物品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应依法查处。公安部门应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以上物品进行恐怖讹诈、利用虚假行为制造社会恐慌的违法犯罪活动。

6.6.5 建立社会宣传长效工作机制

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加大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荣誉意识的宣传,正确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从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的高度,警惕恐怖暴力活动。公安部门应会同民政、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组织编写和印发防范恐怖袭击和自救、互救、急救知识普及手册和宣传品,加强安全防范教育。

本预案由县反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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