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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312元
浏览:1392次'时间:2014年6月16日
      日前,国家统计局清原调查队已经顺利完成2013年全年及2014年一季度清原县居民收支与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工作,有关数据经过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审核,并报国家统计局核准。现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如下:
      按照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要求,在清原县抽取了10个调查小区,开展居民收支与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工作,并获得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经国家统计局核准,此数据为对外公布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唯一法定数据。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年度发布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季度发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2013年我县全体居民人可支配收入12312元,列全省第20位,列本市第2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594元,列全省第31位,列本市第2位。2014年一季度我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7元,同比增长13.8%,达到辽宁省平均水平,增幅高于抚顺县1.3个百分点,高于新宾县1.0个百分点位列全市第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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