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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3874次'时间:2017年2月21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清市监发〔20163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在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辽工商发[2016]15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是指依照法定职责通过信息化系统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对市场主体实施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全县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市场主体开展例行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除依法抽查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市场主体进行日常检查。

第四条  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县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应于网站依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更新。

未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不得对相关事项进行检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各级抽查机关依法定职责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公平规范实施抽查检查。全县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应遵循公平、规范、均衡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规范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纠正,不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处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六条  开展随机抽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根据抽查工作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所需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检查机关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开展随机抽查应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随机抽查的比例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和本地实际由抽查机关按合理的原则确定。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是指在对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的基础上对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分派方式实施检查。开展双随机抽查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随机确定。

第十条  全县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编制性质、工作单位、执法范围、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并根据本机关人员岗位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实施双随机抽查的人员应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

第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人员应在两组以上,对双随机检查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实施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区域范围和人员安排由实施检查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 全县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上级机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双随机抽查的有效实现形式,积极推动扩大双随机抽查的范围。

第十三条  全县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抽查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部门抽查工作,积极推动实施综合检查。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第十四条  对市场主体报送和公示信息情况的随机抽查依据《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随机抽查可依据《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公示信息抽查一并进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单独开展对登记事项随机抽查检查或结合对经营行为的随机抽查检查一并进行;单独开展和结合经营行为随机抽查检查一并进行的,应遵循谁检查、谁抽取名单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随机抽查检查,按照谁检查、谁抽取名单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对商品质量的随机抽查管理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全县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查的结果应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对市场主体报送和公示信息情况的随机抽查结果按《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的随机抽查结果应在抽查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抽查机关将抽查的总体情况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每个检查对象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的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对发现有案件线索的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由检查机关依法处理后按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的规定办理。

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检查结果,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产品质量随机抽查结果的公示依据另行制定的办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全县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适用本办法。但以下情形除外:

1.依据举报、相关部门移交和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对市场主体实施个案调查;

2.依据政府和上级机关部署对市场主体实施专项检查;

3.运用大数据监管手段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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