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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价格认定规定》
浏览:9134次'时间:2015年12月21日
国家发改委印发《价格认定规定》
2015年10月26日,辽宁省价格认证中心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为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证。
该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产品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文件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价格认定人员不得少于2人;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经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依据。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 王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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