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1)
浏览:4013次'时间:2018年6月13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清市监处字〔2018〕 27号 |
孙淑艳(大姑家镇宏国批发部经营者)涉嫌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
无 |
孙淑艳 |
2018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清原满族自治县大孤家镇宏国批发部采购的食品未查验供货单位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2018年5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清原满族自治县大孤家镇宏国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该批发部未查验供货单位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仍然没有进行改正。涉嫌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这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5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清原满族自治县大孤家镇宏国批发部在2018年3月29日,出现未查验供货单位的许可证这违法行为,在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的2018年5月7日仍未改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事人承认是自己工作疏乎所致。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8日 |
2 |
清市监处字〔2018〕 26号 |
刘振山涉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产品违法行为案 |
刘振山 |
|
2018年4月15 日我局接到电话举报,有人在辽东市场收购未经检疫的牛头、牛蹄及下货。遂我局领导当即安排执法人员立即前去调查处理。经现场调查发现,在辽D8D9V9五菱微型面包车(肇玉浩运输牛产品车辆) 内发现牛头11个,牛蹄96个,牛肠肚295.6斤,以上牛产品为刘铜宗(系当事人刘振山雇佣的日常经营管理人员)销售给新宾肇玉浩(已另案处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牛产品的检疫证明,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未提供检疫证明的牛产品有牛头11个,牛蹄96个,牛肠肚295.6斤,共计1000余斤,货值金额50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4日 |
3 |
清市监处字〔2018〕 25号 |
抚顺东霞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黄豆酱油案 |
抚顺东霞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
庞立友 |
2018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谱尼公司对抚顺东霞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抽检,2018年5月2日“谱尼公司”抽检该公司2018年3月10 日生产的400袋黄豆酱油经检验合格。遂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于2018年5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抚顺东霞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0生产的黄豆酱油400袋,每袋350毫升,每袋售价0.60元,总价格240元。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SB/T 10336-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已经全部在清原河路(早市)售出无库存。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