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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处罚信息-对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的处罚
浏览:1107次'时间:2025年1月24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清市监处罚

〔2025〕2号

刘洋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案

刘洋

2024年11月29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有一辆白色轿车车牌照号为:辽A9Y2T6,途径清原县黄土大坝,车内有大量卷烟。

经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刘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依法将违法收购卷烟234条(货值金额17840元),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于2024年12月19日移交给我局。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9日清原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清源镇黄土大坝大桥北出口发现该车辆并,查获234条卷烟。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卷烟2个品种234条,总货值金额17840元。由于这批卷烟还未进行销售,就被清原县烟草专卖局及时查获。因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4400元,上缴国库。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辽宁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罚没款如数汇入省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查。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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