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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处罚信息1月
浏览:1022次'时间:2025年1月8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清市监处罚

〔2025〕1号

赵翔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案

赵翔

2024年10月31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在清原县夏家堡镇附近有一辆黑色轿车车牌照号为:辽A6XP36,一名男子正在违法收购卷烟,存在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经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姜涛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依法将违法收购卷烟234条(货值金额23430元),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于2024年12月17日移交给我局。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来夏家堡镇部分卷烟零售店共收购234条卷烟,打算带回辽源市地区销售。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卷烟25个品种234条,总货值金额23430元。由于这批卷烟还未进行销售,就被清原县烟草专卖局及时查获。因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5700元,上缴国库。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辽宁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罚没款如数汇入省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查。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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