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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浏览:9457次'时间:2024年4月15日

为规范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制定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1.市场监管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有关市场监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2.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三)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有关要求

(一)根据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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