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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12月(2)
浏览:16549次'时间:2019年12月23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清市监处字〔2019〕   88

清原佳禾调味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酿造酱油案

清原佳禾调味品厂

方家和

    2019年9月17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对清原佳禾调味品厂2019年6月25日生产的酿造酱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酿造酱油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GB/T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遂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清原佳禾调味品厂于2019年6月25日生产的酿造酱油(低盐固态)40件,每件40袋,共计1600袋,每袋350毫升,每袋售价0.50元,共计800元。是开原皇品批发部单独订单,临时雇用工人,临时组织生产,故操作不当造成产品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发走,并无库存。该厂有销售账目、销售凭证,当事人称该批次产品违法获利80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等材料。

    2019年1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食告字〔201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23

2

清市监处字〔2019〕   89

朱德广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夏家堡镇黄屯村广兴商店

朱德广

2019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夏家堡镇黄屯村广兴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该商店的货架上有待售的5种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019年10月21日批准立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商店货架上待售的“金莎河鸡蛋挂面”11袋,每袋净重500g,标准生产日期2018年7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88天,售价2.5元/袋;“金龙鱼芝麻油”15瓶,每瓶净含量100ml,标注生产日期2016年10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544天,售价4元/瓶;“广泽乳味饮料”28袋,净含量100ml/袋,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3月6日,保质期60天,超过保质期165天,售价0.5元/袋;“荞麦拉面”1袋,每袋200ml,标注生产日期2017年4月8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560天,售价2元/袋;“清真烧烤鸡肉香肠”4根,净含量115g/个,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3月6日,保质期6个月,超过保质期45天,售价2元/个。商品货值111.5元。当事人称没有建立经营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朱德广身份证复印件、朱德广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                      

201912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夏字听字2019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20

3

清市监处字〔2019〕   90

陈萍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北三家镇陈萍商店

陈萍

2019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镇陈萍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有待售的5种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遂将此情况上报主管局长,于2019年10月25日批准立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商店货架上有待售的“旺旺小小酥”18袋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12月26日,保质期9个月,超过保质期29天,净含量18g/袋,售价1元;“左香园”黄豆酱6袋,标注生产日期2017年4月1日,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390天,净含量100g/袋,售价1元;铁石咸菜5袋,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6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133天,售价2.5元;天津蒜蓉辣酱18袋,标注生产日期2017年5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345天,售价1.5元;天津蒜蓉辣酱17袋,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1月3日,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172天售价1.5元,总货值89元。当事人称没有建立经营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陈萍身份证复印件、陈萍商店档案登记材料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

201912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夏字听字2019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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