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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11月(5)
浏览:11967次'时间:2019年11月27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清市监处字〔2019〕   85

杨金存安排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食品加工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香巴佬熟食加工作坊

杨金存

2019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的过程中发现,位于清原镇站西街洪河28-3-102的清原满族自治县香巴佬熟食加工作坊发现有一名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工作人员仍没有办理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已经构成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清市监清责改字(2019)5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为佐证。                                       

2019年1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清听字[201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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