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3月29日 星期五
2019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案件处罚信息10月(1)
浏览:9994次'时间:2019年10月17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清市监处字〔2019〕   65

高子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敖家堡乡顺心商店

高子珍

    2019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清原满族自治县敖家堡乡顺心商店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货架上待售的11桶方便面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2桶今麦郎葱香排骨面,生产日期2018年12月4日,保质期6个月,超期35天,销价4.00元/桶;9桶今麦郎牛肉面,生产日期2019年1月4日,保质期6个月,超期5天,销价4.00元/桶,上述食品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全部扣押,其货值44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现场照片等材料为佐证。

2019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湾听字〔2019〕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6

2

清市监处字〔2019〕   66

王真英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餐饮服务活动案

王真英

 

2019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红透山镇红透山村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开办晨光烧饼早餐店,对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遂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从2018年5月开始在红透山镇红透山村棚户区36号楼6号门市经营早餐店,对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要经营项目包子、馒头、花卷、烙饼等食品,经营一个月左右,由于日营业额不足100元,因效益不好停业。2019年5月1日开始再营业,每日营业额240元左右,雇佣店员2人。当事人在整个经营过程中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目前营业总额约9760元,由于从经营之日起未建立账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份;身份证复印件;房照复印件;租房协议;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2019年8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红听字〔2019〕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2

3

清市监处字〔2019〕   67

盖丽军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餐饮服务活动案

盖丽军

 

 

 

2019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红透山镇红透山村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春饼饺子馆,对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遂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2019年3月26日租赁位于红透山镇红透山村二组房屋一处,并与2019年5月16日开始对外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店外招牌家味道春饼饺子馆),雇佣店员4人,案发日已开业13天,营业额大约3900元左右,经营过程中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案件当事人从经营之日起未建立账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份;身份证复印件;房照复印件;租房协议;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2019年8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红听字〔2019〕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2

 

清市监处字〔2019〕   68

王桂英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餐饮服务活动案

王桂英

 

2019年4月2日,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民政局通知,在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养蜂沟,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办养老院的。县市场局当即指派红透山分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4月8日赶赴现场,开始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从2012年开始,在红透山镇红透山矿养蜂沟(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南山路16-8-4号)使用自家房屋开办养老院,经营房屋面积110平左右,有房间4间,每个房间4张床;2019年收纳养员8名,为养员提供一日三餐、住宿及生活照料,每人每月收取1100-1500元养费,经营过程中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2012年至2018年间无财务账目,养员数目不固定,养费中也没有明确餐费标准,养费中需要支出的款项也较复杂,餐费只是一部分,因此,以往餐费无法说清。2019年以来也无财务账目,餐费、住宿费、护理费、取暖费也没有分清,餐费标准大约每人每天10元,2019年累计餐费合计7800元左右。当事人称由于收费较低养员少,总体算来没有利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份;身份证复印件;房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2019年8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红听字〔2019〕6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2

 

清市监处字〔2019〕   69

王艳秋经营超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小秋批发超市

王艳秋

 

2019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小秋批发超市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店内销售区域有44袋“太阳岛”牌辣酱超过保质期,并现场给予查扣处理(详见清单第12号)。遂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店经营账册不全,该商品账册无记载并且无进销票据,标示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检查之日已过期83天。该商品共44袋,售价0.5元,货值22元。当事人自述保质期已过期以来未出售未下架处理。当事人未设财务账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场所、设施、财务)清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2019年8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红听字〔2019〕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2

 

清市监处字〔2019〕   70

王洋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汉堡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简客汉堡快餐店

王洋

 

2019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简客汉堡快餐店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店内有加工简客汉堡的半成品原料4袋(每袋6个)汉堡面包,常温存放处于解冻状态,经查验已超过标示说明保质期。遂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批次汉堡面包为简客汉堡的半成品原料,由沈阳淘气猴食品厂生、辽宁简客汉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配送产品,每袋进价18元,货值72元;标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生产,保质期为常温6天,零下18度为30天,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汉堡面包在常温下保存,处于解冻状态,按标示说明已过期11天。该汉堡面包提前一天解冻,造成食品过期是由于员工误操作造成,过期后的产品为半成品原料尚未加工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份;身份证复印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实物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2019年8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红听字〔201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2

 

清市监处字〔2019〕   71

徐哲经营超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邹立国牛羊肉片店

徐哲

2019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邹立国牛羊肉片店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店内销售区域有13袋“王致和”牌腐乳汁超过保质期,并现场给予查扣处理(详见清单第13号)。遂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案商品为“王致和”牌腐乳汁为北京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邹立国餐饮服务理有限公司配送给当事人;标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9日,保质期为18个月,检查之日已过期49天(共13袋,售价1.5元,货值19.5元)。当事人自述保质期已过期以来未出售未下架处理,当事人未设立财务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房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2019年8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红听字〔201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2

Copyright © 2020 www.qingyu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53034645 E-mail:qyxzwgk2016@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4230005 ICP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