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清市监处字〔2018〕 33号 |
谭淼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案 |
清原镇食尚零食小铺 |
谭淼 |
2018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原镇浑河街检查发现清原镇食尚零食小铺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遂将此情况上报主管局长,于当日批准立案进行调查。经查明:2017年6月,当事人从沈阳以每袋10元的价格购入无中文标签GGMGYKM瓜籽10袋,以每袋1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以每袋24元的价格购入无中文标签TORABIKA咖啡2袋,以每袋34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18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在店内货架上尚有待售的4袋GGMGYKM瓜籽和2袋TORABIKA咖啡。上述两种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均没有中文标签。经过询问当事人已经销GGMGYKM瓜籽售6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凭证,亦未建立经营账目,当事人承认除去购货成本共获利18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1日 |
2 |
清市监处字〔2018〕 34号 |
刘斯海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案 |
清原满族自治县新聚富隆超市 |
刘斯海 |
2018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原满族自治县新聚富隆超市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正在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遂将此情况上报主管局长,于当日批准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2016年5月,当事人从沈阳以每瓶90元的价格购入无中文标签红酒(SANTIGO)一件6瓶,以每瓶1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售出3瓶。 2018年5月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在店内货架上尚有待售的3瓶无中文标签红酒(SANTIGO)。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凭证,亦未建立经营账目,当事人承认除去购货成本共获利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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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