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5月20日 星期一
2018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信息公示表
浏览:3323次'时间:2018年4月26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清市监处 字〔 2018 〕 2 号
南山城九年一贯制学校采购大米标签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案
南山城镇九年一贯制学校
122104237618029051
祝旭
    2018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下属的幼儿园食堂、中学部食堂检查食品安全时发现,采购的永泰兴牌大米涉嫌标签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
    经查明,2018年3月12日,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下属的幼儿园食堂、中学部食堂管理人员,分别从南山城镇春光超市采购2袋永泰兴牌大米、南山城镇永兴粮米加工厂采购10袋大米(其中9袋为永泰兴牌大米),其采购的永泰兴牌大米标签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购价分别为110元/袋、115元/袋,货值为1220元,上述食品被当场依法查扣。嗣后,经调查取证得知,因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在采购永泰兴牌大米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所以才造成上述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项罚款
主动履行2018年4月10日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9日
 
2
清市监处 字〔 2018 〕 3 号
 
清原满族自治县淑艳药房超范围经营药品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大孤家镇淑艳药房
马淑艳
    2018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发现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大孤家镇淑艳药房药房营业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营业室货架上发现外包装标示为“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每板6片每盒1板,批号为41370310,有效期至2022.02.22的“左炔诺孕酮炔雌醚片”4盒,超范围经营用于避孕、终止妊娠类处方药。
经查明,该药品是该单位2017年9月29日从辽宁太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5盒,已销售1盒,剩余4盒,购进价格8.9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该单位可以提供购进该药品验收记录及购进票据。清原满族自治县大孤家镇淑艳药房超范围经营药品“左炔诺孕酮炔雌醚片”货值金额5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的通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版)第七十二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二条第四项
主动履行2018年4月24日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8日
 
3
清市监处 字〔 2018 〕 4 号
 
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灵丹药房从不具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采购药品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灵丹药房
吕红艳
    2018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灵丹药房营业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营业室货架上发现外包装标示为“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5g*40袋,批号为20160505,有效期至2019.05.12的“赖氨酸磷酸氢钙颗粒”2盒,该单位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材料及税票。
    经查明,该单位负责人称该药品是2017年12月一个自称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给送该单位的,一共送了2盒,并告知销售价格为398元一盒,经与该药标示生产企业电话联系,生产企业表示该药品是其生产,但没有安排业务员向该药房送药品。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灵丹药房提供不出该厂家的资质材料、购进票据及税票,也提供不出该业务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版)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主动履行
2018年 4 月20 日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 4 月18 日
 
4
清市监处 字〔 2018 〕5 号
 
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灵丹药房从不具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采购药品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灵丹药房
吕红艳
2018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营业室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货架上摆放的标示为“珠海星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15粒/板*3板/盒”,批号为“20170506”的“复方降脂胶囊”8盒;标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10g/袋*15袋/盒”,批号为“161124”、“161122”的2批次的“四味脾胃舒颗粒”共5盒;标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48片/盒”批号为“171001”、“161202”的2批次“丹七片”共6盒;标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10丸/盒”批号为“170903”的“桂附理中丸”1盒;标示“内蒙古天奇中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4g/袋*10袋/盒”批号为“22170702”的“活血应痛丸”2盒。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7批次药品的购进票据。我单位对发现的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并于2018年4月8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该单位负责人称上述7批次的药品为一名自称业务员的男子2017年年底送到该单位的,“复方降脂胶囊”送来8盒;“四味脾胃舒颗粒”2批次一共送来5盒;“丹七片”2批次一共送来6盒;“桂附理中丸”就送来1盒;“活血应痛丸”送来2盒。销售价格分别为“复方降脂胶囊”48元/盒;“四味脾胃舒颗粒”45元/盒;“丹七片”38元/盒;“桂附理中丸”38元/盒;“活血应痛丸”58元/盒。 经与该7批次药品标示生产企业电话联系,标示生产企业均表示是其生产,但均没有安排业务员向该药房送药品。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灵丹药房提供不出上述7批次药品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购进票据及税票,也提供不出该业务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版)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罚款
主动履行
2018年 4 月20 日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 4 月20 日
 
5
清市监处字〔 2018 〕6 号
 
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灵丹药房从不具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采购药品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灵丹药房
吕红艳
    2018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灵丹药房营业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营业室货架上发现外包装标示为“吉林天药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0.35g*12粒*3板,批号为170504,有效期至2019.05.12的“心舒胶囊”20盒、外包装标示为“贵州神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25mg/丸*150丸/瓶/盒,批号为20151107,有效期至2018年10月的“银盏心脉滴丸”20盒,该单位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材料及税票。
经查明“心舒胶囊”是2017年11月一个自称吉林吉林天药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给送给该单位的,一共送了20盒,并告知销售价格为60元/盒,“银盏心脉滴丸”也是2017年11月一个自称贵州神奇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送给该单位的,也是送了20盒,并告知销售价格为28元/盒,经与上述药品标示生产企业电话联系,标示生产企业表示是其生产,但均表示没有安排业务员向该药房送药品。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灵丹药房提供不出该厂家的资质材料、购进票据及税票,也提供不出该业务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版)第七十九条。
主动履行
2018年 4 月20日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 4 月20日
 
 
Copyright © 2020 www.qingyu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53034645 E-mail:qyxzwgk2016@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4230005 ICP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