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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浏览:3983次'时间:2017年9月11日

    2017 年是“十三五”的重要一年,也是我省经济振兴发展的关键一年,各地环保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严格环境风险管控,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大力推进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环境应急能力,确保全省环境安全。
    一、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一)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认真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健全应急值守和抽查检查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确保每天 24 小时信息畅通。强化舆情搜集和跟踪监测。推进相邻各市、相关部门及区域流域之间信息共享。规范事件信息调度报告流程,及时调度核实和报送相关信息。提升分析研判能力,丰富现场图片视频内容,全面提高信息报告质量。深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按时上报季度报告,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要严肃问责。
    (二)迅速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各地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按照“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的要求,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力应对,将突发环境事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在应急监测和处置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针对污染物扩散趋势进行监测布点和设置工程设施,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精确性和时效性。对于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或涉及敏感人群、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领导同志要快速反应、靠前指挥,最大程度减轻事件影响。
    (三)全过程公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各地环保部门要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机制,协助地方政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通过专家解读等措施进行引导,合理利用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新闻载体,及时准确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和环境影响的权威信息,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加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事件原因、性质等组织开展调查,特别是对事发单位、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及时报送调查处理情况。
    (五)全面推进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各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的督促指导,11月底前要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主要经验做法报省厅环境安全应急处。
    (六)抓典型案例总结评估和警示教育。各地环保部门要强化事件应对过程的“留痕管理”。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案例分析总结,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针对事件应对和环境管理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将经主要领导审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案例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省厅环境安全应急处。建立事后评估机制,推动落实整改措施。通过印发通报、案例回放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防止同类事件重复发生。
    二、切实提升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七)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 2016 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和2015年1月环保部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督促企业及时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开应急预案信息。组织开展重点企业应急预案抽查,选取典型企业进行分析讲评,以实际案例指导企业编修预案,依据预案进行环境安全工作检查督导,着力推动应急预案落实。严格落实国务院“十三五”期间对环境应急预案全面完成一轮评估修订的工作要求,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预案修订。根据环境应急预案的新定位和有关法规、体制变化的新要求,充分发挥企业预案备案管理作用,全面收集区域环境风险信息,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分析,细化应急措施,完善应急流程,明确应急责任,增强预案有效性。6月底之前,要将已备案企业信息、环境风险评估信息和应急资源调查信息录入环境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更新。
(八)着力抓实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把环境应急演练作为预案备案的前置条件和推动预案落实的重要手段,通过演练或推演解决预案不全、不细、不实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各地环保部门和企业要制定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演练评估,检验完善应急预案,培训相关岗位人员,保持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战备状态。把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废处置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和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人口密集区的企业作为重点,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演练。3月10日之前,各市要将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报省厅环境安全应急处。
(九)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适当规模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指导相关企业依案依规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及时更新环境应急物资,4月底之前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
(十)完善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市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化。要建立市级专家库,实现专家库动态更新,创新专家工作方式。各地环保部门要于3月中旬上报专家队伍建设情况和环境应急专家信息情况。
 (十一)全面推进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深化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将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数据系统与环境应急管理系统和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共享电子运单数据,支撑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总结近年来环境保护与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情况、取得的成效等,联合开展相关宣传工作,推动部门间应急联动持续深化。各流域上下游地区,要结合河长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联动合作机制,实现应急防范“一条心”、应急指挥“一盘棋”、应急监测“一张图”、应急物资“一体化”。
三、严格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控
(十二)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向企业宣传、培训《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督促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调整补齐应急救援力量,完善防控体系,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适时组织开展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抽查工作,对存在较大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针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时,要重点调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十三)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风险特征,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指导督促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企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疫情、地震、台风、强降雨、冰雪等突发环境事件易发期,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等敏感期,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易发的区域流域和重点行业,开展提示预警。发挥“12369 ”环保举报管理平台作用,通过统计数据及时分析群众举报的焦点环保问题,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防范预警。及时获取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涉饮用水安全、有毒有害气体释放等关系公众健康的苗头性信息,实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提前预警。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尽可能降低事件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突发环境事件早发现、早预警、早准备、早响应和早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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