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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的通知
浏览:10367次'时间:2016年5月19日

各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各相关单位:

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环办函〔2015〕1758号)(以下简称《文件》)。《文件》要求“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明确了此类项目的审核及监管内容,请各单位认真研读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把关,认真落实。对于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应当编制辐射安全分析材料(编制重点可参照《文件》附件),该材料可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其他机构编制。新增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原则上不应涉及施工建设,应在原辐射工作场所内利用原有的辐射安全屏蔽防护和连锁设施直接开展,确保此类项目不会在原许可项目的基础上对外部环境和工作造成更大的辐射影响。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免于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投入使用后,应在三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新增项目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报告上报发证机关进行备案。

各县环保局(分局)应及时通知辖区内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务求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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