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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建外科综合楼及配套设施改造项目
浏览:9562次'时间:2016年5月19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4月6日我局对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建外科综合楼及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做出验收决定。现将做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1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环保局行政审批处)
一、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建外科综合楼及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在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院内新建外科住院大楼及附属用房共计16000m2,并对医院原11300m2利旧建筑进行维修改造。
项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有关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各项环保设施均已建成或落实,在施工期和试生产运行期基本执行了环保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环保管理机构比较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完善。
二、验收监测在医院各个科室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的,各个科室使用率达到了85%。
1.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
2.锅炉排放污染物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的二类区Ⅱ时段标准,未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医院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3.项目边界四周噪声值昼、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4a类标准
4. 项目边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
5.经核算,氮氧化物、二氧化硫、COD、氨氮实际排放总量符合市环保局批复总量要求。
三、建议
1. 加强对污水处理站的日常管理。
2. 加强对各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
3. 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使锅炉排放污染物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四、项目验收后由清原满族自治县环境监察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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