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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对抚顺市金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9991次'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清环罚决字[2015]第004号 —————————————————————————————————— 被处罚单位:抚顺市金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小超 单位地址:清原县红透山镇 我局监察人员于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1、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0000元整缴到指定账户或清原县环境监察大队。账户名称:清原满族自治县环境监察大队,开户银行:工行清原县支行,账号:0705082109264008936,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或清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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