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县城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
浏览:9451次'时间:2016年12月5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价局文件 清价发〔2016〕10号 关于县城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县城区内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及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16]21号)精神,依据抚顺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清原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抚价发[2009]29号)规定,经县政府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清原县城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阶梯水价的基本原则 运用价格杠杆,更好的引导城镇居民合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对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保持合理价格,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对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按用水量阶梯式提高价格,用水少的少负担,用水多的高水价。 二、阶梯水价计量周期和计缴方式 居民用水阶梯水价以一年为一个阶梯水价计量周期,即以年度各抄表周期累计满12个月的用水量作为计算阶梯水价的分阶梯水量标准。年度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价的分阶梯水量标准,跨年度的不结转。居民家庭年度用水量在第一阶梯水量内的执行基本水价,超过第一阶梯的水量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第二阶梯的水量执行第三阶梯水价。第一阶梯为用水量每户每年120吨(含120吨)以内,价格为每吨1.80元;第二阶梯为用水量每户每年超过120吨至180吨(含180吨)部分,价格为每吨2.30元;第三阶梯为用水量每户每年超过180吨以上,价格为每吨2.80元; 三、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一)凡清原县城城区内实现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用水户均实行阶梯水价。 (二)阶梯水价以住宅为单位,一套住宅为一户,按表计量收费。 (三)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四)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第一阶梯基本水价。 (五)城区内低保户家庭用水量供水价格仍按现行优惠供水价格每吨1.70元执行,不执行阶梯水价制度。 四、有关事项 (一)县自来水公司要加强抄表工作管理,严格按抄表周期抄表。因延期抄表,居民用户对抄表数据提出异议的,经核实后,水量按实际使用天数折算。城区内低保户家庭年中按照水费缴费标准足额缴纳水费,每年12月20日至30日,凭有效证件(低保户,五保户证件,城区内户口证明,水费收据)到自来水公司营业科办理用水补贴手续。没按规定标准缴纳水费的用户不予办理用水补贴手续。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行政事业用水)价格每吨4.50元,特种用水价格每吨7.50元。 (三)县自来水公司要做好阶梯水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加深广大市民对阶梯水价政策的了解,以取得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四)实行阶梯水价后,县自来水公司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将阶梯水价制度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阶梯水价计量周期水量从2016年8月份抄见水量开始计算。 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价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