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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八届政协第二次会议 《关于加强乡村振兴工作的建议》 (111号)的答复
浏览:10919次'时间:2024年1月8日

对县八届政协第二次会议

111号提案的答复

 

张洪丽委员:

您提出关于《关于加强乡村振兴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县乡村振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县农业农村局对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工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了分解落实,明确了责任科室、责任人,研究解答委员提出的提案。

您的提案分析了我县乡村振兴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又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我局经认真研究后,对您提案中提到的解决房子问题以及改革完善土地、山林、河流等农村自然资源承包租赁政策等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农村房子问题。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合〔2020〕88号)规定,坚持“一户一宅”政策,“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本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宅基地建房的资格权和使用权。城市非农户口人群不属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申请农村宅基地,是没有农村建房资格的。2018年、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未来可以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索完善城市非农户租用农村房屋,履行租赁手续可以合法使用。

二、改革农村自然资源承包租赁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虽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可以进行承包或租赁,所有权不变。为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促进农村全方面振兴,可吸引城市资金到农村来投资,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建设景观农业、休闲农业和旅游农业,实现城乡居民融合,确保农村长久发展。

感谢张洪丽委员对我县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单位负责人:

                               二0二三年六月八日





抄送:县政协提案与人口环境委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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