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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八届政协第二次会议 《关于延长供暖时间、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建议》 (33号)的答复
浏览:199次'时间:2024年1月8日
韩露、杨淑华、高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供暖时间、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们反映的关于延长城市集中供热采暖期的建议,对于改善我县居民供暖环境,提高居民居室舒适度有着重要意义。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企业进行深入认真研究。 一、基本情况。我县供热起止时间是根据《辽宁省供暖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供热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或者提前停热。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延长供热,并给于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我县延长供热期需要经过市政府批准,不能随意变更。 同时《辽宁省供暖管理条例》规定供热起止时间为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实际上我县供热企业在每年10月25日会提前一星期进行试供热,县政府会根据每年的天气变化情况建议供热企业适当延长供热期限。 二、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严格落实市政府、市供热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县天气实际情况,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督促供热单位做好供热期内供热服务,尤其是供热初期和末期,加强督查、巡查力度,确保室温达标供暖。鼓励企业自愿提前供暖、延后停暖,提高用户对供热满意度。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们住建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承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抄送:县政协提案与人口环境委、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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