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22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适当延长供暖期的建议》(69号)的答复
浏览:103次'时间:2023年1月5日
对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69号建议的答复
张庆仪、焦春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适当延长供暖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供热起止时间是根据《辽宁省供暖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须经市政府批准。我们只能遵照执行,不能随意改动。《辽宁省供暖管理条例》规定供热起止时间为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但实际上县政府会要求企业在10月末提前一星期进行试运行。 乡镇供暖企业归属地政府管理,2021-2022供暖期,县政府多次召开供暖协调会议保障县城内、乡镇居民用户,确保供热达标,提高居民居家舒适度。 衷心感谢您对我县供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承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县人大人事委、县政府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