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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中国人民银行清原县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浏览:1816次'时间:2016年6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根据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清原县支行予以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清原县支行提出申请公开而尚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清原县支行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以上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县支行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应向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清原县支行信息公开公民申请表》或《中国人民银行清原县支行信息公开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

2.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清原县支行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发现申请人政务信息申请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清原县支行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清原县支行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协助申请人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行政事业单位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清原县支行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清原县支行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清原县支行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清原县支行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要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中支可以提供有偿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五条 清原县支行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件免收费用。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清原县支行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抚顺市中支监察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申请人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中支未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支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 支行各部门要把依申请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中支监察室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  征信管理等方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如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清原县支行政务公开网页向社会公布,由中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国人民银行清原县支行信息公开公民申请表

2.中国人民银行清原县支行信息公开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表

3.中国人民银行清原县支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登记回执

4.中国人民银行清原县支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决定书

5.中国人民银行清原县支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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