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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清原满族自治县各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12132次'时间:2021年9月14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各旅游景区: 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00号)、《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抚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抚发改发[2018]191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旅游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即: 摩托车3元/次、小型车10元/次、中型车15元/次、大型车20元/次。 景区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设施名称、类别、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停车设施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同时提供收费票据。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有效期两年。
清原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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