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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外汇局行政审批事项
浏览:2485次'时间:2016年6月16日
 

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新办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

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

(三)注销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

相应注销文件或证明、说明。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1

 

 

 

进口付汇事前审核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4)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①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③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参照C类企业贸易付汇登记规定的相关材料;2.额度不足证明材料。

(三)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支出登记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支出结汇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买卖合同;

(2)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进口合同;

(2)进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1.参照C类企业贸易付汇登记有关退汇规定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2.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1

 

出口收汇事前审核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发票;(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7)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B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参照C类企业贸易收入登记规定的相关材料;2.额度不足证明材料。

(三)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入登记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从待核查账户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收入和支出申报单

(2)买卖合同;

(3)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出口合同;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1.参照C类企业贸易收汇登记有关退汇规定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2.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

(六)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从待核查账户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号)、收汇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1

 

非银行债务人办理签约(变更)、注销登记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6. 其他相关法规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签约(变更)登记

1.申请书。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变更登记的,提供《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可证明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发生变更。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二)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3

 

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备案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非资金划转类提款

1.申请书。                            

2.1)债务收入存放境外的,应提供资金入账凭证;

2)根据债务人指令由债权人在贷款项下直接办理对境内、外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应提供交易合同、债权人付款确认通知等;

3)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的,应提供已办理实物提款的证明材料(外债签约登记日期应在报关日期之前);

4)利息本金化的,应提供利息本金化协议或通知;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二)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

1.申请书。                           

2.1)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境外债权人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3)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应提供担保人已经履约的证明文件;

4)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应提供境外支付证明材料;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3

 

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外债登记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2.外保内贷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4.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5.与履约相对应的外保内贷登记情况。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担保履约形成外债后签订的借贷合同,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3

 

内保外贷签约登记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新办(变更)登记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1.申请书。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3.已发生担保履约的证明材料。            

4.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凭证。                

5.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对外债权合同)。

(三)注销登记

1.申请书。                             

2.原内保外贷《对外担保登记表》。       

3.相关证明材料。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3

 

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券登记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3]142号)

1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新办登记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变更后的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三)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

1.申请书。                             

2.原内保外贷《对外担保登记表》。       

3.相关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                       

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3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相关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3.如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4.境外上市公司如成功退市,应在退市操作完成后,补充提供公司退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5.境内居民个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3

 

 

 

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5]1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8.其他相关法规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4.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5.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3

 

 

  

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5]1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8.其他相关法规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4.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5.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6.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3

 

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

3.证明结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4.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3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一)登记申请材料

1.《境外上市登记表》

2. 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3. 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4. 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含变更或注销有关情况的说明)

2. 原业务登记凭证及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

3. 主管部门关于变更(注销)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有)

4. 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相关账户销户证明材料

5. 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3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一)登记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

2. 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3. 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1. 境内股东书面申请(持股基本情况、变更事项等)

2. 原业务登记凭证以及最新填写的《境外持股登记表》

3. 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4. 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3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如涉及额度的,首次申请:年度付汇额度的具体币种、数额以及额度的计算依据,再次申请:除首次申请所需内容外,增加上年度付汇额度使用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变更时应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描述,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2. 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 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4. 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5. 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6. 原业务登记凭证

7. 最新填写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8. 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9. 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3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4.《关于取消中央企业境外商品衍生业务核准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2号)   

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 填写完备并加盖公章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2. 证监会(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或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

3. 中央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另需提交中央企业的额度分配文件正本及复印件)4. 原业务登记凭证及最新填写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5. 证监会(局)或国资委关于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变更(注销)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

6. 中央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分配的对外付汇额度发生变更的,另需提供中央企业对集团内成员公司额度分配变更的相关证明性文件

7. 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063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银行分支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1.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并按照总行申请材料中的1245提供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其中,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办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市场退出备案

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194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事项

二、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银行分支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1.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并按照总行申请材料中的1245提供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其中,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办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市场退出备案

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五、法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24-5776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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