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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审批
浏览:1867次'时间:2016年6月16日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5、《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3号)

6、《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4号)

提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报告中应包含:

   1、人民币图样使用单位名称

   2、目的

   3、图案式样(样本)

   4、使用的材质

   5、印制数量

   6、制作方式

   7、制作厂家

   8、出版单位

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受理使用人民币图案申请,初审通过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审批。

办理流程:

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案受理流程图:

申请人

 

 


向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收到报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在收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通知书。

 

 


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报告报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审批。

 

办理地点: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1

承办人员: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

联系电话:57766113

监督电话:57766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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