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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审批
浏览:1867次'时间:2016年6月16日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5、《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6、《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提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报告中应包含: 1、人民币图样使用单位名称 2、目的 3、图案式样(样本) 4、使用的材质 5、印制数量 6、制作方式 7、制作厂家 8、出版单位 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受理使用人民币图案申请,初审通过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审批。 办理流程: 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案受理流程图: 向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收到报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在收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通知书。 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报告报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审批。 办理地点: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1号 承办人员: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 联系电话:57766113 监督电话:57766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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