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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关于加强新冠疫苗接种凭证查验工作的通告(第3号)
浏览:10923次'时间:2021年8月26日

01

从即日起,进入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住院部、养老院、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车站、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饮单位、洗浴足浴场所、室内文化体育及娱乐休闲场所、景区景点、银行保险机构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务大厅等公共场所,需查验新冠疫苗接种凭证,无凭证人员(含有禁忌证明人员)进入上述场所需持本人身份证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02

全市各类公共服务和经营企业、各类商户不得安排未接种新冠疫苗人员从事直接服务消费者的岗位;未接种人员不得从事公共交通、出租车等交通运营工作。

03

上述场所按照谁主办(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查验工作;由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查验职责的单位,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处理;对因未接种新冠疫苗(禁忌症除外)感染病毒并造成传播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04

孕妇及正在进行放化疗、血液透析治疗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可免于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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