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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通告
浏览:10511次'时间:2020年3月20日

为依法保障《抚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市疫情期间取消祭扫活动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有效实施,通告如下:
  一、违反《通告》开展相关祭扫活动,经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止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通告》制造或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经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止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通告》实施野外用火行为,经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止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通告》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使用明火,过失引起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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