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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浏览:5400次'时间:2014年4月2日
抚顺丰实发展集团工贸有限公司等34户企业(名单附后),未按照规定接受2012年度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4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的规定,我局于2014年3月12日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条规定,现向上述企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被吊销企业应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清原满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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