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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关于调整我县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办主任、副主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1795次'时间:2024年7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长制成员单位:

根据我县河长制工作实际及领导干部变动情况,经请示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办主任、副主任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县级总河长由县委书记张君昶同志,县委副书记、县长尚峰同志担任。县级副总河长由常务副县长苏斌同志、分管水利工作副县长王生涛同志、分管文教工作副县长崔京阁同志、分管公安工作副县长闫军同志担任。

二、县级河长

按照我县河流流域状况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设立4个县级河长,同时兼任责任区内水库(电站)库长。

苏斌同志担任浑河流域河流河长。

闫军同志担任清河流域河流河长。

崔京阁同志担任柴河流域河流河长。

王生涛同志担任辉发河(柳河)流域河流河长。

以上县领导职务如发生变动,其河长岗位由接替的领导担任。

三、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王生涛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赵磊同志、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张宏伟同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祁丹同志担任。

四、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工作责任

县级总河长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河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总河长履职尽责;签发总河长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河长是责任河流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部署的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本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方案等;督促下级河长履职尽责;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责任。


联系电话:53021165

 

清原满族自治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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