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处罚信息7月
浏览:2565次'时间:2024年7月19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清市监处罚 〔2024〕19号 | 王科瑞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案 | 王科瑞 | 无 | 2024年2月21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在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镇东加油站附近一名男子正在违法收购卷烟,存在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经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王科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依法将违法收购卷烟113条(货值金额14490元),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于2024年5月8日移交给我局。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1日来清原镇部分卷烟零售店共收购113条卷烟,打算带回铁岭地区销售。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卷烟8个品种113条,总货值金额14490元。由于这批卷烟还未进行销售,就被清原县烟草专卖局及时查获。因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 年 5 月 8 日,执法人员接清原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件线索 1 份,证明清原县烟草专卖局因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移送我局调查处理的事实和该案件的来源。 2. 2024 年 5 月 8 日,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 1 份及现场照片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和当事人个人身份情况。 3. 2024 年 5 月 8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收购的烟草制品进行了询问调查,取得询问检查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上缴国库。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